未經申請錯誤鋪設就是侵占地主私有地政府必須賠償地主必須國賠.......公家單位必須究責
地主當初自願性申請鋪設才構成既成道路標準(因為長年變相利用了公家耗材要收回可以請付清長年柏油費用政府考慮徵收也合情合理)
毫無考究就推諉既成道路就要侵害他人財產...先徵收這些人的家好了你家就是公共財你要不要?
再來政府為了公共利益打房可不可以徵收豪宅?為什麼長年只徵收農地市井小民的地?很明顯台灣社會的不公義
既成道路修法路還很遙遠這些政治人物怠惰造成人民糾紛對立才是人民需要注意的地方
其中包括徵收法認定....台灣有千千萬萬的法需要修這些法都是遠從封建時代立的法使用到民主時代還在用

為何一堆人說地主繳了三十年的稅

不過,應該是不少地主為了不想自己承認是既成道路,
寧可繳稅.不過,其實既成道路如果是用繼承的,
也不用繳遺產稅,主要還是看這條道路是否為樓主唯一可以進出的道路,
如果是,一定是可以要求無償繼續使用.
不過,如果是有其它道路可供通行,
以照以往的案例,是可以收回的,
因為有看過新聞案例,原本既成道路唯一可以進出的道路,
後來因為新增一條可通行馬路,地主把既成道路封住,
居民最後是申訴失敗,主因是既成道路已經不是唯一可以進出的道路.
大概意思如下:
如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
必要時,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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