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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住戶的定義就是實際居住於社區的區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因為有居住在社區事實,才能掌握社區態,善盡管理之責,承租戶亦可要求區權人授權擔任委員,但主財監為重要職務委員,建議要制訂嚴格選任條件,例如需區權人且有居住事實,其他職務可相對放鬆,另外為選免你說的不良承租戶出任委員,則可以提供該區權人書面同意書方式,來增加保障!!

因外規約內應該有一條,委員若無法出席管委會,應出具委託書給另一委員代為出席,沒有代理人制度喔。

手機先生 wrote:
不太懂
請問自住者不...(恕刪)
1.委託書沒有限制不能一直委託
所以一直委託=代理

2.了解您的用意與出發點
但因為網路查不到更具體的防範方式
所以我個人目前也是選擇缺點比較少的
區分所有權人才擁有被選舉權
且一戶只有一個被選舉權
且主監財只能連續當三次

不然很難想像爸爸選完媽媽選
媽媽選完阿公選
阿公選完阿嬤選.....
只因為都同住一戶
這是何其壯觀的景象
你說的是一年一次區權會的委託書嗎?一戶當然只有一票一個人可以出來選!若這戶作的好!住戶當然樂意再讓這戶出來當的,作不好一定選不上!除非一次買很多戶或到處收委託書!

我家就是疑似建商利用剩餘戶或配合大戶及收購委托書操控未入住區權人,給些利頭進入管委會來完成點交
手機先生 wrote:
1.委託書沒有限制不...(恕刪)
1.是委員會開會的委託書無限制次數
可以一直委託

2.唉....我到目前為止的經驗告訴我
慎選評價優良的建商才是最好的
不然建商要搞消費者的方式有很多
他可以頂多不贏
但也不會讓消費者太好受
嗯嗯嗯.我就是寫授權書的苦主~後悔死了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委託書
與委員會開會的委託書不同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委託書
只能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的成
(住戶公約有規定要幾分之幾才能開始開會)
無法影響委員選舉
或者影響各項議案的表決
因為在投票前
已經有住戶衝上去提案
要求不管手裡拿幾張委託書
都只能算1票
有獲得現場住戶支持
(有發表決牌,一隻手有十張還是只能代表一張)

所以,這就要問你們社區
表決時
是不是一人只能代表1票
我們是傻傻讓他過了!資訊不是對等!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另外像我家建商臺中有名!買了後才知第二代經營的理念已在變了!是賺錢第一不是顧客!品牌也不一定好了!有人要一起去上李大師的課嗎?要靠自己保障自身權益!
手機先生 wrote: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恕刪)
其中一堂課程內容有公設瑕疵類型、肇因與解決
1公設點交:(1)公共設施 (2)文件圖說 (3)數量功能
(4)構造設備 (5)造型外觀 (6)空間用途 (7)公共安全 (8)室內裝修
2.常見瑕疵缺失 3.解決對策方式
也值的管委會派人去上了!!有興趣可傳課程資料!

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
在公寓大厦管理條例中被分開敘述
是因為兩者的權利義務不太相同

例如區分所有權人將房屋租給租客
這時候租客就是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稱的住戶
若該戶未繳交管理費時
這時候管委會是要跟住戶催繳
還是區分所有權人
(規定是向區分所有權人催繳)
這就是為何要分開定義這兩者
(我以上有簡化、詳情仍要問專家)

至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是稱為住戶大會)
可否選住戶當委員
(或其它社區議題)
這誠如您說的
資訊不對等
很容易被有心人士操控
只能說小弟我目前的感想是
消費者永遠都是從失敗中學習
我們起步就輸了
只能求不要輸的徹底



手機大,管理費或其他問題建議你股哥"李永然",裏面都可以找到答案!!若承租人不繳,確定可向區權人催繳!!你們公設還沒點交完畢是沒有輸的!!惟有自已不爭取自已權益認輸的!!
手機先生 wrote:
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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