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斡旋時應該會給您一份議價委託書,這也算是正式合約的一種
您既然已經同意了斡旋期間(12/31),想當然爾,你已經同意了在這一段時間內
讓房地產經紀人為你的出價去跟屋主談判......
在屋主沒有同意以您出價的售金以前,您的確可以無償取回斡旋金
此舉沒有違「法」,只是稍微不合乎「人情」
再說此份「議價委託書」內,並沒有載明「不買」的罰則
應該只有避免您私下成交的違約條款......
所以,於情來說,如果真的喜歡這一間房子,您應該等斡旋期間結束前,是否有好的結果。
於理來說,經紀人在斡旋期間的「拉價」動作,也是本著您的出價的確和屋主的賣價有一段差距所致
除非......經紀人有跟您說過,您出的價錢「保證」可以買到......
以上,請您自行斟酌囉!
別人笑我太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