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與前屋主簽訂之契約,假如租期為五年以上,若未經公證,依民法第425條第二項之規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故承租人不得對甲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之保障。反之,如果承租人與屋主簽訂之五年以上租期之契約,且經法院公證,就可適用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對第三人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之保障。

想請教版上大大們:
1. 針對土地承租是否一樣適用?
2. 承租文件如何經過法院公證?程序該如何跑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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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的說明好像感覺關鍵在於公證,就去法院做公證,那麼多人在做應該不複雜
你的問題可以很簡單個解決
去找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都是經過國家考試合格的。
要準備的東西不外乎 身分證明文件 印章 土地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 租約
當然也是可以自己去跑啦。如果你有閒....
謝謝A哥發還有yuchad大大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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