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與前屋主簽訂之契約,假如租期為五年以上,若未經公證,依民法第425條第二項之規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故承租人不得對甲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之保障。反之,如果承租人與屋主簽訂之五年以上租期之契約,且經法院公證,就可適用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對第三人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之保障。想請教版上大大們:1. 針對土地承租是否一樣適用?2. 承租文件如何經過法院公證?程序該如何跑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