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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34220268
1.說公務員沒做為沒擔當好像是對,但也不對,因為拆房子要預算,預算管控在議員手上,我不知道新竹市1年編列多少拆除費,據我知道台中市只有幾千萬(合併前),台中市公務員告訴我,他們只能先列管登記,先從有危害公眾權益的開始拆...
2.民宅呢?如果沒有商業用途,基本上都只有列管,因為很容易上法院,等到法院有判決,都不知道幾年了,如果政府先拆再追討費用更是不容易,像日前台中pub失火,政府先代墊賠償給家屬,政府再跟業主求償,這都不知道要拖幾年...
3.除非你去找議員或者聯合附近居民把事情弄大,不然我看就是這樣了...
4.有些建築事務所或工班專門賺這種二次施工的錢...反正以後出是他們又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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