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辦混合的新建案出入份子混亂危險?

一分錢一分貨
有純住宅的選項誰不要?
會住在住辦混和不就是因為便宜,或是因為可以凱辦公之名搞自住之實?

現在沒人檢舉,上面不抓,不代表你永遠合法。

既然有辦,你能限制行業別?
有說8大或討債公司不能進駐??


Chris Hu wrote:
住宅區也可以登記公司的, 只要符合可登記的類別, 不要誤認在住宅區就不能開公司,相關要求可以去詢問市政府建管處


沒錯,住宅區也可以登記公司~~ 但只能在1F or 2F ,3F以上不準喔!

但 :
商業區辦公大樓or 住辦混合大樓,登記辦公室可以經營很多退外不特定人士出入的行業,
商業區純住宅大樓 , 登記住宅就限制很多行業別了,建管處審核就不容易過,還有管委會干涉,對員工訪客出入找麻煩~~
住宅區住宅大樓 更嚴格,很難登記營業,只能在1F or 2F ,且行業別很有限, 偷偷做??? 等鄰居及管委 檢舉吧!!
(1)【地面第一層或地下第一層(得含夾層)】其面積<100㎡作為下列G3類組中之使用項目:
理髮場所、按摩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餐廳、【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 2 ) 【地下第一層或地面第二層(得含夾層)】單獨使用面積<200㎡;【地面第一層、地下第一層合併地面第一層、地面第一層合併地面第二層、地下第一層合併地面第一層及地面第二層】其面積<500㎡作為G3類組中之下列使用項目:
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診所。
(3)面積<500㎡作為G2類組中之下列使用項目:
票券金融機構、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

符合第三點的不會只有限制於1F, 2F, 新竹市目前規則, 其他縣市就不知如何訂
Chris Hu wrote:
(1)【地面第一層...(3)面積<500㎡作為G2類組中之下列使用項目:
票券金融機構、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

符合第三點的不會只有限制於1F, 2F, 新竹市目前規則, 其他縣市就不知...(恕刪)


住宅區(住一,住二)住宅大樓更嚴格只能在1F or 2F ,且行業別很有限,3F以上很難登記營業,
若有的話,就算有建管處工商課營業登記,建議管委找律師及建築師一定可以找到相關法條檢舉罰錢!
違反建築法建築物使用類組規定 違章罰款:建築法第91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上述所寫第三項是指變更使用執照注意事項說明及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
面積<500㎡作為G2類組中之下列使用項目:票券金融機構、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
投資顧問業辦公室。

民國98年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由事前審查改成事後管理。雖然理論上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方能合法營業,
然而目前實務上,土地使用分區之審查並非營利事業登記之必要程序,即使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辦法,仍能順利登記。
而新創業者為了省錢,自宅登記的狀況也越來越普遍,一般會在自宅登記有很多都是兼職、SOHO或網拍等,
通常較有可能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的使用類組規定,

雖然 營業登記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
但該建物若確有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不符的情形,
無論是否完成營業登記手續,主管機關仍得以違反建物或土地用途予以懲處,故仍建議遵守相關規定為上。

公司設立地點基本上可分為「土地使用分區」及「房屋使用用途」二部分說明。
須符合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

有些縣市政府地方自治條例開放「住宅」用途可當「辦公室」使用,或開放幾樓以下之建築可當辦公室使用,
通常不是住一,住二 住宅區,都是科技產業專用區,商務專用區,特殊專用區,商業區,工業區...等住宅大樓 : 有些允許使用組別,
不受樓層限制,

有些許可使用組別只限第一至第四層, 有些許可使用組別只限地下第一至地面第二層.

有些則只開放幾樓以下之建築可當辦公室使用(像台中市就規定5樓以下之建築物,可開放「辦公室」使用)。

像台北市 符合下列三種條件之一者可設公司:
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如店舖、一般零售業、辦公室、一般事務所等)。
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不符(如住宅、集合住宅等),但同時符合以下2項條件可做辦公室用:
分區使用用途為住三、住四或商業區 ,
面臨八米以上道路(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者不受限)證明文件 ..... 總樓層數1/3以下樓層~~
同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其中斷營業未滿二年且營業項目用途相當。

像新竹很多重劃區,特區,專用區...這些住宅大樓就有風險,只要建管處工商課申請過就可設辦公室,
住戶就另從消防及管委,警衛限制其員工訪客出入方便,若是來租的辦公室通常租客會退縮最後會成功!
若商業大樓or住辦混合大樓就較困難,自求多福!所以還是盡量不買住辦大樓,純住宅風險小多了!
住宅區(住一,住二)住宅大樓 風險更小,除了1-2F外!
新竹市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表
使用執照最後一次所登載之類組 變更下列使用項目及規模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H2類組之下列使用項目:
住宅、集合住宅 (1)【地面第一層或地下第一層(得含夾層)】其面積<100㎡作為下列G3類組中之使用項目:
理髮場所、按摩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餐廳、【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 2 ) 【地下第一層或地面第二層(得含夾層)】單獨使用面積<200㎡;【地面第一層、地下第一層合併地面第一層、地面第一層合併地面第二層、地下第一層合併地面第一層及地面第二層】其面積<500㎡作為G3類組中之下列使用項目:
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診所。
(3)面積<500㎡作為G2類組中之下列使用項目:
票券金融機構、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

我在新竹原本就是"住宅、集合住宅" 又符合第三項免變更登記做辦公室,應該沒有樓層限制吧 ?

Chris Hu wrote:
新竹市建築物一定規...(恕刪)
我在新竹原本就是"住宅、集合住宅" 又符合第三項免變更登記做辦公室,應該沒有樓層限制吧 ?


根據各縣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還是有樓層限制,這部分新竹市每區不同要去查!!

你的附表是新竹市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表!!
是根據:
新竹市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
第三條 建築物除依法設置之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機械設備空間或類似用途及不改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外,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符合附表規定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者。

依主從關係,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第三項、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新竹市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不適用一般之住宅大樓喔!

內政部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第三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
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一般說來說各區有各區的用途,違法使用處6萬-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
住宅區=>只可作住宅使用,有某部份放寬規定供特定營業項目使用.
這些規定都要參照建築法及建築物使用分區管理條例及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若未依規定辦理, 被相關單位查緝或鄰居檢舉依法處6萬-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

很多不懂法令的民眾自己辦完公司設立才發現,該地址可以設立但是沒有合法,
應辦理的單位只辦理一半另一半並沒有辦理以致違法使用,
被相關單位查緝或鄰居檢舉依法處6萬-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

所以想檢舉住宅大樓你家隔壁的辦公室or事務所也可以,
先搞懂自宅大樓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其公司的營業項目是否符合?
通常此糾紛都在商業區,住商混合區,專區,特區之住宅大樓!
比較不會發生在 純住宅區(包含第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

舉例來說: 關埔計劃區(東勢傳統工業區),由工業區變更為新竹科技特定區!!
此區純住宅區(包含第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很少,所以很多大樓位於商,住商,複合....
中高樓層有機會申請一般事務所辦公室!

依照 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書 : (舉 住商混合區 & 住宅區 來看)
(三)本計畫街廓編號B1~B25之住商混合區,其建物非供住宅使用部份之樓地板面積,應不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 住商混合區通常樓下1-4F建商申請店面or辦公室後,樓上住宅要申請辦公室須證明不超過百分之三十!
-----> 看下圖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連住商混合區第28組一般事務所也被限制在大樓的第一至第四層,
更何況更注重安寧的純住宅區住一住二!!
(四)本計畫街廓編號H1~H35之住宅區﹙包含第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 ,主要供為居住環境之一般性住宅使用,
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 第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 新竹市還是不做使用組別容許規範,把這類問題由內政部都市計畫法規範!


覺得住辦混合出入份子複雜
覺得住辦混合出入份子複雜
覺得住辦混合出入份子複雜





//// 人多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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