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社區換了一家新的保全公司
保全人員,每天睡覺 滑手機 用手機看影片,有社區地下停車場車證不開柵欄給車主下去停車,褲子穿迷彩酷,服裝儀容不整。
有拍到照片和影片。
保全有對住戶咆哮過,但沒有錄影存證到。
有投訴到保全公司,始終未有效果。
只得到一句「目前找不到人會盡快換掉」。
最後保全調到社區別的崗位,還是每天玩手機、看影片、睡覺等等。
保全公司始終未把這位保全人員調離開社區。
有打電話給管委會和當面反映給管委會,管委會卻已駝鳥心態。
請教各位有經驗大大,可以提供方法嗎?
或有司法及政府哪個單位可以投訴的嗎?
另外,社區警衛可自聘不要外包給別人賺一手,自聘時輪班作息就跟保全員一樣每月240小時。月薪可定為24K有勞健保,年終獎金用打考績方式一般是一個月;這樣警衛全年收入跟保全員差不多,中小型保全公司的保全員沒有年終獎金,一般頂多紅包三五千元而已。
補充:
一、現行每月基本工資為每月19,273元,每小時115元。外面保全員每月工作240小時乘上115元為27600元這就是業界行情。
二、勞動部網頁上查到的:
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前於98年6月26日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該等工作者主要工作內容係負責事業單位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大廈管理委員會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所自行僱用之管理人員從事之工作性質如與前開所核相符,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惟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且勞雇雙方依該條規定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仍應以書面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這是貴社區 & 物業公司的買賣關係 不用找公家單位 他們不管這種民事問題 除非你要上法院
管委會的問題 可以靠住戶串連給他們壓力, 物業公司是管委會要去監督的
物業合約住戶有權檢視 請直接去調 看有沒有罰則 有的話舉證後就能罰款 沒有的話記得下一個物業合約加進去
罰則很有用 因為直接反映在錢上 就算只有少500, 物業公司上層也會發現 會問到底 紙包不住火
物業公司該區的主管會被更上層主管定
如果沒有罰則 很容易被下面的人包住問題 火燒不上去 就可以繼續擺爛
甚至 住戶可以自己扮演委員會監督角色 如果你願意的話
做好證據, 去盯每月財報, 物業擺爛, 錢還爽爽領, 去質疑管委會
做好撕破臉的準備 自己上場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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