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檢舉的違章建築,為何過了那麼久還不拆?
:本市土地多屬都會區,人口稠密,建物繁多,相對的違章建築數量亦逐年增加,而本市拆除隊之人力經費皆有限,無法全面遏止違建之成長。本市拆除隊以有限之資源下,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原則,乃以公眾利益之迫切為首要考量。故以維護公共安全、公眾交通、公共衛生、增進市容觀瞻(城鄉風貌)等案件為最優先處理。
8:拆除違章建築是否有優先次序?
︰本市因違章建築數量龐大,執行拆除之人力、機具不足,而拆除能力有限,因此訂定「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將違章建築分類為A、B、C、D等四類組排拆。其訂定之標準係考量各違章建築標的影響公共利益的程度而加以擬定。其分類如下:
A類:即報即拆案、
B類:政策性案件、
C類:影響公共安全、
D類:一般性案件。
所以先看你的違建是屬於哪一分類
若是分到D類的話
應該是排到十幾二十萬號以後了吧
這種有違法事實存在的案子(已認定違建)
就不用找民代了
他幫你換他違法
所以找他也只是敷衍你一下而已
以下摘錄自新北市違章拆除大隊Q&A:
拆除違章建築是否遇到執行困難?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二)、辦理情形:目前執行遭遇之困難如下:
1.高樓違建:致執行人員不易進入,且高度過高、落料傷人等因素困擾執行人員。
2.建材新穎:因科技發達,建築材料日新越益,違建常以鋼骨等新穎材料施工,以致執行不易。
3. 違建戶規避:執行人員無法進入執行,均以會同地方自治人員,請鎖匠開鎖或不定期突擊排拆,以防違建戶外出規避。
4.數量龐大:本縣轄區龐大、人口密集,於都市寸土寸金觀念下,違建數量龐大,而政府拆除能力有限,故而訂定「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分類排拆。
有關建築法規定拆除違章建築收費,市政府計畫如何執行?
為落實建築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之規定,遏止違章建築成長,並顧及行政之公平性,避免將全民之稅賦,投諸於少數人之違法行為開支,本府已擬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將報請市議會審議,待通過後公佈實施
「新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法案內容簡介?
法案內容主要分為四大部分,說明如下:
(一)、立法目的:本條例係依「建築法」96之1條規定,訂定向違建所有人收取強制拆除費用之標準。
(二)、違章建築定義:本條例所指違章建築,係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應強制執行拆除者。
(三)、強拆除計價方式:強制拆除之費用按違建構造類別及面積計算之。
(四)、費用收取方式:依本自治條例應收取之拆除費用,由本府以書面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但是目前這條例到底過了沒,查不太到耶???
看起來是沒過,民意代表不想討皮痛啊~~廣大的民眾違規都要陳情關說,民代會受不了!!!
不過拿大家的錢幫違規的人拆違建,天底下居然有這麼好康的事情,不蓋違建真的對不起自己!!!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
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S3001 wrote:
能合法通過的鐵皮屋頂...(恕刪)
1.是不合理,可以找議員去改 去吵....總比拿來關說有用吧?
2.要彎腰才能行走,屋頂下方多都H型鋼,螺絲,金屬切割面…撞到頭會很慘
但人可以正常行走,就有其他用途的(居住)的可能性
(把人民當賊的政府,但也是真的很多人會鑽漏洞,政府怕事 所以無法怪誰)
3.合法鐵皮屋頂無法蓋滿,要留1/8無頂蓋避難平台
漏水是五樓先遭殃,其他樓層的也不太能有什麼意見....
尤其是老公寓,通常都被五樓佔用了
4.有看過,守法不想被被抓辮子的
要合法很難,但還是有人會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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