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ngx2 wrote:我這裡有八個人,依法...(恕刪) 本來法律就是多數強姦少數, 就算是憲法也理論上是多數決定的!妳要把房子翻新想成強姦那也是你自己的問題。要不然少數(王家)強姦多數(同意戶, 所有依照法令想/已經都更的人)才是王道?
maxlinga wrote:很不幸的是現在修改的...(恕刪) 不執行面的修改才是"聞鄰怨"案最大的收穫。經過了聞鄰怨,一般大眾都大致了解,即使符合多數決的條件,民眾仍然有說不的權利。否則就像文林苑一樣,想拿到使用執照,難如登天。建商想再用半哄半騙的方式讓民眾就範,困難度將會大增。只要合法的權利可以受到充分的保障,資訊可以更加公開透明。其實都更法修法與否不重要。畢竟以未修法前的都更法,像樂揚這樣亂搞,一樣踢到鐵板。
JJ輝 wrote:這是你發明的漏洞吧?...(恕刪) 關鍵是都更案通過前為何不反對,王家不同意你們的說法,王家說公聽會很重要,如果知道都更會出席反對。王家訴訟說公聽會很重要,不該採發信主義,王家沒收到信,無法參加公聽會表示意見。法院依證據判:有收到信件,有拒收信件,地址沒錯和王家自己提供的起訴狀所地址一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判決書王家說法原文:原判決認為都市更新條例所定公聽會之程序參與對於更新單元內之所有權人尚不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認為可比照股東會通知採發信主義,顯然漠視都市更新條例所定公聽會之程序功能,並且過分輕忽土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都市更新案中之權益與地位。判決書法官裁定原文:上訴人王國雄已收受該通知;另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三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上訴人王國雄與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3人不僅為鄰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4人並一同向被上訴人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且上訴人王廣樹等3人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JUD03_0.aspx?jrecno=100%2c%E8%A3%81%2c1582%2c20110630%2c1&v_court=TPA+%E6%9C%80%E9%AB%98%E8%A1%8C%E6%94%BF%E6%B3%95%E9%99%A2&v_sys=A&jyear=100&jcase=%E8%A3%81&jno=1582&jdate=1000630&jcheck=1)
Rakki wrote:本來法律就是多數強姦少數, 就算是憲法也理論上是多數決定的! 如果這是用在土地共同持分的狀態, 大部分的人都會同意Rakki wrote:要不然少數(王家)強姦多數(同意戶, 所有依照法令想/已經都更的人)才是王道? 王家的土地並非與其他同意戶共同持分, 以王家土地來說, 這塊土地的持有人是100%的反對所以並非少數強姦多數我所看到的是鄰居(建商)利用法律的漏洞來強姦多數
Erichuangtw1980 wrote:關鍵是都更案通過前為何不反對, 你是跳針王嗎?前面網友已經說明過了, 王家並沒有同意要都更不然你把王家"同意"都更的合約拿出來看?千萬不要又來那套沒回應=同意這樣我真的會要你回去找你小學老師重新教你中文了
Erichuangtw1980 wrote:關鍵是都更案通過前為...(恕刪) 請你取出王家同意的證明!否則就是坐實強奪王家的罪名!同意戶都跟樂揚簽訂合建合約,請問王家為什麼沒有?這樣你敢說他們是同意的?法院法官不能幫你對這件事做合理的解釋,那只是法官的心證及判斷!不能當做樂揚建設沒想謀奪王家的證明!當然,你可以請市政府出來幫你頂罪,問題是,現在市府可能嗎?即便在強制拆遷王家之前,市政府都更處也已經把講明:同意戶與樂揚建設,不願意修改設計!
Arlington wrote:你是跳針王嗎?前面網...(恕刪) 其實你們再發言下去有何意義呢?王家當事人都訴訟說公聽會很重要,如果知道有公廳會會去提退出,是沒有收到信才沒有去參加,法官以發信主義是漠視公聽會再都更的重要性,(結果證據打到自己,有收到信)王家都訴訟退出要在公聽會表達才對,你們還在提同意書。多數決就不會有全部的同意書,請上網看看吧。
Rakki wrote:本來法律就是多數強姦...(恕刪) 1. 民主制度雖是數人頭政治,但是不是一切可以如此,像個人財產權,就不可以任意搞強制多數決! 文林苑都更案就是如此!能排除郭家及其他住戶,說不能排除王家,市政府也不敢講這種話!2.請問王家怎強姦其他住戶?兩個問題:王家"卡住"其他住戶改建權利?這是市政府法規的問題,應該找市政府解決,怎會變成王家的罪過?王家不管是要求不被都更,或是自由意願處置財產,都是合理且該被保障的!再者,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土地相關法律,也未規定任何土地,都必須有改建或重建能力! 講白點,沒像強奪王家一樣把土地搶走,就沒有什麼強X的問題!土地從頭到尾都是你的,誰也沒去動到!反之,像E先生揚言:把王家土地換成五房五車位,持份剩6坪的大樓,就不算當強盜,當然是錯的! 不信你試試,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任何變賣他人財產,就算給予補償,看看有沒有罪?!!!!
JJ輝 wrote:1. 民主制度雖是數...(恕刪) 回答你的問題前,得先知道你對下列問題的意見,才有辦法回答你的問題,先請問,臺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的規定,商一建蔽率55%,容積360%的限制你同不同意?畸零地的寬度,深度限制,你同不同意?為何私人土地,要聽政府的規定,只能蓋多高,蓋多大,土地太小不能蓋,你認為那?
Erichuangtw1980 wrote:回答你的問題前,得先...(恕刪) 那你又錯了! (你怎老在錯? zzzz)政府可以規定房子怎蓋,甚至能不能蓋..但政府不可以任意處份百姓的財產! 包括土地在內!像文林苑案確實屬於私權建案,更是如此!政府規定你容積率怎樣,能把你土地強制處份或沒收嗎?美國政府都沒這狗膽! 中華民國政府當然也不敢!難道你覺得台北市政府比美國總統偉大? 還是你最偉大呢?台北市政府現在認定:文林苑建案屬私權問題,不會以公權力干涉..我想,到現在為止,你還沒打算接受這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