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alla wrote:
通常新大樓管理費結餘...(恕刪)
在住戶持分不高時,所有管理都是由建商託管,這個時期先住進去的住戶是不用繳管理費的,當然沒有管委會點交,所以除了基本功能外,附加設施不會開放,機電、消防等維修第一年也通常會由建商負擔,建商要請多少保全,晚上要把大樓所有燈開啟,這些費用都不會轉移到住戶身上,管委會成立時,根本不會負債,至少還有建商的社區公基金
再來是保全薪水沒你想像的高,一個24小時崗哨大約10~11萬,特勤等級大約15萬
印象中交屋會預繳一筆管理費,這部分也不會被動用,假如有社區財務異常,除非住戶在第一次區權會做社區財務報告時,都傻了沒有人提出質疑,不然一定會被抓出問題。
新社區第一年基本上幾乎不必做任何維修,反而是最省錢的時候。
至於管委會能不能爽快將公基金花個精光,那就還是要看住戶是不是都是傻子,在第一次制定規約時,爽快的將用錢權力全交給管委會,而不作任何限制。
社區財務如果是負的,基本上就是要住戶來填這個洞,住戶怎可能乖乖拿出錢來而不作任何質疑,反而老社區因為很多機電設施開始要大量汰換或維修才是真的會讓社區財務出現負狀態。
在換另外一個看法:如果平面車位跟機械車位價差懸殊,那麼大家都要搶平面車位,是不是也不公平呢?還不如把所有車位看做一體,統一費用對住戶最划算。
下面引用(http://content.edu.tw/senior/house_work/yl_ld/content/18-1/html/house8-1.htm):
由於台灣經濟的繁榮,自用汽車成為家家戶戶必備 之交通工具,致使大都會地區,停車空間的供不應求, 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
為解決停車問題,政府主管部門除了諸多的努力措 施外,對於停車位的產權登記,也有階段式的不同表現 ,致房地產買賣時,為一般民眾帶來無限的困惑。
◎停車位依產權登記狀態可分為下列幾種:
1、法定停車位:
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2)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 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 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 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3)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也就 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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