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刪---還android版清淨空間

janwoei wrote:
所以我是不是能理解說...(恕刪)

下不下架不是受罰原因
google 沒有正式公文給台北市政府說明下架, 公家單位是依法辦事, 不會輕易能被玩弄
台北市政府不會承認有下架這件事.
要求依法提供「付費程式」7天鑑賞期的規定,還沒解決.
所以台北市政府又訂 7/1 期限, google 如不遵守又可罰款.
例如 apple 並沒將付費應用程式下架,說要時間修改程式, 提出改善計劃。
並沒受罰

如 google 正式公文給台北市政府說明永久下架, 不賣了還需遵守7 天鑑賞期的規定嗎 ?

DAVIDC2924 wrote:
下不下架不是受罰原因...(恕刪)


XD,有趣。

所以除非 Google 乾脆在各大報公告並正式送件給北市府說老子不賣了的前提之下,北市府就能一罰再罰直到你遵守我的遊戲規則,即使 Google 他已經片面停止了這項服務?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janwoei wrote:
XD,有趣。所以除非...(恕刪)

網路或報紙公告是對消費者負責

正式送件給北市府說不賣了的前提之下,北市府才會依公文內容查證是否確實履行不賣承諾.
下次偷賣才有依據, 又可處罰.
罰則
第 41 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所為通知改正,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
;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吵這個根本就沒有任何的意義
不爽的人就不要使用google的服務不就好了
人家是國際大廠少了台灣這個小地方有差嗎?
全球都是照google訂下的規矩走
就只有台灣在叫不合理
15分鐘這規矩實施多久了,現在才在叫不合理

台北市政府憑什麼法律來開罰,這一點也夠好笑
台灣覺得付費有問題,google先關掉付費market也有錯

google退出台灣市場,大家就會比較好過就會比較爽嗎?


好像叫google搬離台北市也無法解決

罰單是跟著營利事業登記的公司走的

變更主管機關並不能使原因消滅
oxy wrote:
如果照目前apple的回應似乎超過7天後的回信應該都不受理了, 單照答應北市府的回答的話(原來是30天內提出都ok, apple 反而賺到
基本上apple只要提出合理的退費多半都受理(由apple審核), 不要太扯的理由跟不良記錄就ok了
android版的是開發者決定退費與否, 講白的是沒有時間限制, 只要你說服開發者退你錢就好了
之前有發生一個很經典的案例就是msn talk pro的作者因為被微軟告發侵權,於是作者將所有付費購買者的錢全都退了
其實以弟在購買軟體時, 如果可以跟作者聯繫上, 其實多半都是會給一些好處的, 之前有朋友的經驗是開發者退費, 但是沒拿掉我朋友軟體的使用權(也就是幫他測試)


可是Oxy大,如果台北市政府濫用公權力,導致我的權益受損,我絕對會抗議。但我記得法規會說要七天,沒說不能八、九或30天啊!何況支持Google陣營的人,最大的理由,是說Google不可能為台灣用一套全世界是另一套,或改變全世界現行的方式來配合台灣,那為什麼你會認為apple會這樣做?獨獨對台灣限縮為7日?
還有恭喜你遇到好的開發者,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是好人,只是"大部分",就像網拍,大部分的經驗都是愉快的,但還是有人會遇到不肖業者,就像之前的手機定位程式,不知有多少人退費了?
有人會說,誰叫你之前不用免費的試用版,自己看不清怪誰?可是免費的功能不全,付費的原因如果就是要那些功能怎麼辦?那些試用不到啊!
我是一個程式設計師,以我來說複製一支apk,真的不用15分鐘,但是要測一支程式合不合用,15分就真的不夠了,我支持台北市政府的原因,因為這是對消費者有利,對程式開發人員也有利,消費者大可放心下載來試用,不合就退,不用賭運氣,銷路我覺得反而會更好,Google做為平台的管理者,要做的就是過濾不良的使用者,那些一再買了又退的人,可以拒絕提供服務,以Google技術,可以輕易做到。當然前提是要有排除項目,如影音多媒體、電子書等,這是雙贏的方案啊!

我沒iphone,說得不對請指正,語氣不好也請告訴我,我可以道歉!
昨天就這樣,惹到一位瘟神,一直在那糾纏不清,浪費太多時間。

DAVIDC2924 wrote:
違反台灣消保法7天鑑賞規定,沒限期提改善計劃開罰,是簡易講法不是法條
念一下書...(恕刪)


你果然沒念書,沒有7天鑑賞的規定

更沒有玩7天免費的規定,你可以盡管去試,然後在法庭上說:「玩7天內免費」

我保證全台灣沒有任何一位恐龍法官敢支持你的論點

剩下的法條部分我不多說了,光是有「鑑賞」一詞就知道跟你講那麼多也沒用

PS:千萬別以身試法
sycee2008 wrote:
你果然沒念書,沒有7...(恕刪)

同意鑑賞期說法並不恰當,是過度簡單說法

應說,郵購商品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

法律並沒規定很清楚,七日內如何使用及檢視,但是廠商提供商品有責任讓消費者瞭解商品功能
非郵購商品也有商人主動願意七日內無條件使用及退貨, 但需視商品性質

app 不能只看簡要說明,需要實際使用才能知商品內容,也比較接近立法本意及精神
類似著作權法概念,提供部分內容讓消費者試用,應該可以達到目的 .
如廠商沒提供試用,未能檢視商品,消費者可以主張七日內使用(任意玩),符合消保法規定
例如郵購商品如提供試用小包裝,而正式產品就不能拆開使用

雖為實體商店如未提供讓消費者使用及檢視,只會減低購買意願
提供試用可以是廠商及消費者雙贏局面

android market 每套付費 app 都提供試用版及google 內部預先審查,15 分退貨
基本上符合保障消費者權益
google碰到問題就要退出
那以後再別的國家碰到問題是不是也都退出
那企業還要不要經營
我都想換iphone了

x29885360 wrote:
google碰到問題就要退出
那以後再別的國家碰到問題是不是也都退出
那企業還要不要經營
我都想換iphone了


全世界就Google公開槓專制獨裁
apple和微軟、雅虎這種都默認商業優先有事好商量、有錢賺都可以
你現在像是公開出賣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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