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
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小弟認為 樓主大大這個案例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還是要退回
而郵局部分建議直接詢問總局(小弟覺得郵局的作業應該是有瑕疵:收件人確實簽名收件郵局也確實代收貨物的價金,這部分的價金應該是要匯給出賣人除有法院公文外無權做出其他處置)
VJR100 wrote:
4.事後又怎麼自行拿去修 沒馬上反應給賣方 卻自行拿去修 才反應給賣方說要退?恕刪)
這句我沒看到......
檢查代表什麼? 郵差代表什麼?
當場檢查只是確認物品是否有短少之類的or外觀是否正常,郵差在法律上不具公證人效果,你把他跟律師搞混了
假設:你買一隻二手手機,對方跟你說是真品,郵差送來,你拆開檢查外觀沒問題簽字,"使用"才發現是山寨版的
晶片是台灣積體電路做的要退貨,對方說你有拆開來確定沒問題,二手沒鑑賞期你會怎麼樣
當然是告對方詐欺
看太快沒發現到第四點.........包跨這篇跟剛剛發表文章都不算,當我沒打(請勿引用)
不會唱歌的黃鶯,會被人遺棄山谷 考不上台醫的廢物該去哪裡
阿昆霖阿 wrote:
小弟本身也有再賣東西...(恕刪)
請看清楚再來發言 ... ok?
以免暴露您的無知 ... 謝謝
已經說明郵差只是個見證人 ... 並沒有說郵差能夠出面處理爭議 ... 請看文 ... 謝謝
確實有附上寄出前的照片 ... 也是避免爭議 ... 硬要說詐欺 ? 可能是真的無知吧
阿昆霖阿 wrote:
不會向你這樣機機八八的...(恕刪)
像您這種回文法也很機機八八呀 ... 這要怎說呢 ?
阿昆霖阿 wrote:
從頭到尾,一群人講到你對一樣,沒七天、是二手不能退之類的。(恕刪)
這只是01鄉民給我他們的看法而已 ... 如果您有偏見要不要一個一個去引言指導他們呢 ?
還是您對各位01鄉民很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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