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爭議事實與網頁標示矛盾:
申訴人於該公司網站(松鼠集運)進行包裹預報與打包作業時,依據該網頁「1. 預報快遞單號」之官方貨物類型說明欄位,明確載明:「特貨:電池、液體、化妝品、電子產品、粉末、磁性、馬達、膏狀類」。申訴人基於對該官方分類介面之合理信賴,認定「電池」屬於可透過該平台交寄之特貨類別,遂依法辦理預報與後續流程。
陷阱式公告與未善盡明確告知義務:
業者雖於登入後出現彈跳視窗公告,且該公告內容隱蔽、需手動拉動右側捲軸至下方,方能看見夾雜其中的禁運條款(宣稱禁運純電池等)。業者一方面在核心申報頁面以文字引導消費者「特貨包含電池」,另一方面卻將限制條款藏匿於需費時捲動的彈跳視窗深處,此種設計明顯構成陷阱式公告與資訊揭露不實,嚴重誤導消費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關於誠信原則及資訊透明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