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
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想請大家幫忙開示
我不知道在稅務上怎麼解決會比較好
我現在住的地方
是當初我跟我爸媽一起出的
權狀我1/2
我爸媽各1/4
貸款在我名下
當初買1250
現在大約價值有1600
我爸媽叫我拿現金出來買走
我不曉得怎樣做比較好
一 是用一般交易
二 是他們用贈與的方式給我
我在另外拿現金給他們
三 主張貸款跟頭期都是我繳的名義都是我繳的,只是借名登記給他們,權狀名字回到我身上,我在私下給他們現金呢

如果用贈與會不會我以後要賣時
被當成取得成本0
被課重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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