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最近遇到一個問題想請大家幫忙開示我不知道在稅務上怎麼解決會比較好我現在住的地方是當初我跟我爸媽一起出的權狀我1/2我爸媽各1/4貸款在我名下當初買1250現在大約價值有1600我爸媽叫我拿現金出來買走我不曉得怎樣做比較好一 是用一般交易二 是他們用贈與的方式給我我在另外拿現金給他們三 主張貸款跟頭期都是我繳的名義都是我繳的,只是借名登記給他們,權狀名字回到我身上,我在私下給他們現金呢如果用贈與會不會我以後要賣時被當成取得成本0被課重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