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兇宅的定義是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依樓主描述的情況,曾發生自殺而死亡,若是在就醫前於建物內死亡,則為兇宅!若是就醫前於建物內尚未死亡,就醫後於它處(通常為醫院)死亡者,則不算兇宅!kensyou4314 wrote:最近要賣一間房子,有...(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