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日前預定一個新成屋,建商的契約書中有兩個項目小弟有些不解想請教各位大大

1. 驗屋的標準中寫到

地、壁磚:每塊磁磚平整度以CNS標準規範之,單磚四角黏濁度有三角(含)黏濁則視為合於標準

這是指四個角有一個空空的,也沒關係嗎?還是這是正常的條款?我是擔心有的地磚有一邊空空的,他拿這條來說這是合格的...


2. 有關貸款方面:
買方應於產權登記完成及金融機構抵押設定完成同時撥付賣方,除經買方具體提出客觀證據證明本件買賣標的著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沙或房屋現況具有無發居住且無法修繕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知金融機構暫停、延遲或終止撥付貸款於賣方

這項不就斷了一般網友常提到的驗屋完成前,先請銀行不要撥款的這個方法了嗎?
不過我看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也是有這相關的條文,裡面的意思大概是要買方用交屋款來做驗屋時的手上的籌碼,不過這樣再驗屋時不就已經要繳貸款了?現在買房子都是這樣嗎?

謝謝各位大大的協助!
文章關鍵字
不合理的條款,在訂契約時就要修改,甚至刪除
類似上面條款,我都會刪掉

撥款委託書,我也不簽,文件拿回家,等驗完屋再簽!

建商說了一堆騙人的話,不用鳥!

把房子建好,沒問題交屋,一切好談

與代銷人員討論這兩點,他們嘴巴說的很好,一定不會有問題,不過並不肯修改合約書的內容,說合約書是不能修改的。

請教各位有經驗的大大,真的是如此嗎?
如果你跟代銷說合約不合理還不能修改
那你就不要買了
看他會不會幫你送合約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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