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仁 wrote:
希望你能自己仔細判斷吧,不要再聽什麼7天審閱期....發存證信,你會死的比較難看,找一下實務比較強的高手吧...(恕刪)
+1
再提七天審閱期的人, 麻煩看清楚樓主簽的是什麼再說, 別害人 !
只看到黑影就開槍, 看到契約兩字就通通亂用
喵喵小黑 wrote:
剛剛GOOGLE了一下
http://tw.myblog.yahoo.com/fzm089/article?mid=761&prev=764&next=-1目前規定透過仲介買賣的「委託銷售契約書」與「購屋要約委託書」契約審閱期至少3天;而直接與建商購買的預售屋或新成屋的買賣契約,契約審閱期至少5天。
這邊是講有3天的審閱期,所以你要在3天內反悔才有效...(恕刪)
georgelai0417 wrote:
很快的代書就來寫契約書,接著簽名蓋章,簽約完成。
重點來了:
第一、小弟後悔太快簽了買賣契約書,...(恕刪)
「委託銷售契約書」(賣)與「購屋要約委託書」(買)....是要約書
有"代書"出馬的, 會是房屋買賣契約書
買房屋會簽訂2份契約書~
,一為 要約書、另一份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要約書有至少3天的審閱期,若不足即可提申訴,
要約書是單方面意思表示的合約~
意思就是雙方未達成共識~(賣方未表達出售的意願)
所以為保障買方的權利~才會有審閱期這個部份~
但"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否也有審閱期?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是雙方在合意的情況之下而簽定的合約~
合約成立之後就有"權利"跟"義務"的相互關係~(有罰則)
所以是沒有審閱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