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客雅痞 wrote:不知樓主處理的如何了(恕刪) 本大樓也有相同情形,今年剛清完一批,作法請你參考一下:1.提出市府公文或消檢結果:為了因應錢櫃大火,市府有發公文,要求維持消防、逃生通道的順暢,而消檢改善要求,也是個具體的因素。2.管委會具公文或消檢結果,要求逃生樓梯全線淨空3.在不影響逃生前提,各層樓節制擺放生活必須物品,僅限於可用單人之力移動的活動設施,如鞋櫃、傘架、、、、等。4.洗衣機,高大櫥櫃、雜物...等大型家具,一律限期清除,逾期後由管委會派人清除。5.在走廊洗衣曬衣,這觸犯了侵占公共空間及偷水事宜,予以勸導立即改善,否則將舉報違建及侵占,這也有2全其美的辦法,就是請所有人捐給管委會當作公共設施,這樣他就能繼續使用。6.瓦斯爐架著直接做飯,這觸犯了侵占公共空間及公共危險罪,予以勸導立即改善,也請管理員跟警衛看到就予以制止,若不聽勸阻,將拍照公布及報警備案。管委會公布了2個月,就有一戶自認懂法律,自己層樓不夠擺,還把櫥櫃、床墊、床架、嬰兒車全往頂樓樓梯間擺,完全不把管委會放在眼裡,還回嗆,他在這裡擺了10幾年都沒事。管委會後來是強力清除,該住戶就去舉報失竊,檢舉主委偷竊,但這當然是不成案,警察來問一下,原來是住戶間的糾紛,也就沒消息了,之後全棟住戶就乖乖配合了。這檔事,你不硬起來,當然大家把你當空氣,但管委會是義務職,也沒好處可撈,因此沒人要挺身人出,講白一點,你要是主委你要怎麼幹?因此這檔事,住戶共識很重要,管委會只要有足夠票數,沒有幹不了事的,其他的,只是人性的弱點罷了。只要經合法程序,有公文,就算被告也是執行公務的後果,因此也可以用管委會的經費來支出訴訟費用及事後的賠償費用,目前經驗,還真沒幾個願意用自己的管理費來和自己打官司的,這樣他在鄰居間的形象,也一起毀了。但您也指出,這是長年行為,因此,在生活需求和侵占公共利益之間,要好好衡量,除了兼顧安全,不要讓住戶感到太大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