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空桶押金的問題,有興趣討論或不懂的人請看一下~

fkcnet wrote:
請你想想你的邏輯,即然是你的財產,後續桶子的維修、保養是你要去處理的,對吧?
你買了汽車後,是你的財產,卻要汽車公司幫你維修、保養且不付費,請問有這樣的汽
車商嗎?我倒想知道。...(恕刪)

那麼我買一桶而已,也是我的財產,
後續桶子的維修、保養為何我不用處理?

你是聽不懂你的矛盾營運模式嗎?前面的文說了很多,請回頭看,別一再拿這梗來說

fkcnet wrote:
可以啊,但請你搞清楚一點,就拿今天來說好了,你今天第一次買桶子,目前新桶的檢驗日期是到民國105年
試問一下,你用了10年後,你還會拿到105年的桶子嗎?不會吧...(恕刪)

什麼跟什麼?
我是在98年買的桶子,我為什麼要拿到105年的桶子?
真搞不懂您在算什麼!

fkcnet wrote:
上面的文,我已說過我公司是如何去判斷該用戶的折舊方式,請回頭瞧瞧。
另,物品的折舊,有公式嗎?我不知道耶,該物品折舊不是該行業自行去定義,或許可以請你提出汽車的折舊
率是怎麼換算的,ok?...(恕刪)

您就是老搞不清楚人家的重點。

A。折舊公式是您們訂定,我又沒說不合理
B。但是您們強迫我們買斷
C。又因為瓦斯桶對我們是無用的,也幾乎等於強迫我們賣回給您~
D。回到A。所以就一定要接受您們的公式,給您們剝削??

看懂了沒?

fkcnet wrote:
我們就是會分辨黑心的桶子,所以才拒收嘛...(恕刪)

既然會分辨,為什麼會因為收到太多黑心桶子而影響成本?
不是拒收了嗎?關你成本屁事啊!~~~
請仔細看文好嗎!

fkcnet wrote:
照你這樣說,汽車商就應只賣車就好,不用賣其它的配件,
通訊業者就只收通訊費就好,不能賣手機...(恕刪)

汽車商賣配件,有強迫嗎?
通訊商賣手機,有強迫嗎?
而您賣瓦斯,我們能不買瓦斯桶嗎?
您要我們用什麼裝瓦斯?
腦袋有問題~
ncrblue wrote:
搞這麼大篇,看的人沒幾個...(恕刪)

好好笑~您不就是其中一個?
ncrblue wrote:
2條路給你走,做不到就在講也是多的(因為你時間很多)...(恕刪)

您是在威脅我嗎?二條路給我走?我好怕哦!!~~~~

我時間多,您是嫉妒還是羨慕呢?
當初報廢的時候,就應該連檢驗標誌一起銷毀啊~

難不成連檢驗標誌都是山寨版?
========================
沒錯台灣的商人就是這麼厲害,有山寨板
hschang wrote:
沒錯台灣的商人就是這麼厲害,有山寨板...(恕刪)

那麼我所提出的解決方案,您們仍然可以拒收他家的瓶子,
總行了吧?

但是不要叫消費者買斷,讓消費者有選擇另一家的權利,
OK?

既然連檢驗標誌都有山寨版,
那麼消費者怎麼可能有辦法分辨?

所以只能仰賴政府強制規定押金制,
讓消費者有明確法條可以把錢要回來囉~
(三個月內歸還鋼瓶可退押金,總比買斷以後發現是黑心鋼瓶才談賠償來得有強制力)

問題就在於若客戶減少,造成鋼瓶數量過多,
此時增加一個新客戶,他繳了一千元,業者也不會拿去買鋼瓶,
這不就等同於利用買斷制賺取利潤嘛~~

haa0107大....
我想這個問題是很難釐清的,也不可能算的這麼清楚....
以押金制來說
客戶減少,鋼瓶過多成本增加
客戶增加,鋼瓶不足,瓦斯行必須購買新的鋼瓶
以賣斷制來說
客戶繳了1000元,如果他叫了A瓦斯行三年後,換叫另一家B瓦斯行,這是客戶自己選擇放棄自己那1000元的權益,
瓦斯行雖然從而得到利益,但是這是客戶自己放棄,不能把罪怪在瓦斯行


我想先假設押金制與賣斷制的鋼瓶不混用的前提下,這個話題會比較好討論
不然牽扯的因素太複雜,很容易流於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您這裡說的可能有一點問題:
arkshia wrote:
客戶繳了1000元,如果他叫了A瓦斯行三年後,換叫另一家B瓦斯行,這是客戶自己選擇放棄自己那1000元的權益,
瓦斯行雖然從而得到利益,但是這是客戶自己放棄,不能把罪怪在瓦斯行.....(恕刪)

如果客戶不是換瓦斯行,而是不再需要瓦斯了呢?
說是客戶"自己放棄",表面上是這樣沒錯,但實際上太牽強了吧~
瓦斯的買賣本來就沒有長期契約,本來就是一桶一桶地賣,
客戶買一桶就花一桶的錢,本來就隨時可以放棄啊~
要嘛就是瓦斯行提供長期契約優惠,以利吸引客戶總行吧?

arkshia wrote:
我想先假設押金制與賣斷制的鋼瓶不混用的前提下,這個話題會比較好討論
不然牽扯的因素太複雜,很容易流於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恕刪)

其實我所謂的"長期契約優惠",
有點類似您之前提出的"雙套並行制",
但您所謂的鋼瓶不混用,我認為不可行
因為不止是押金制與賣斷制的鋼瓶不能混用,
就連賣斷制與賣斷制的鋼瓶也不能混用啊<==因為賣斷等同於專屬於購買者
                  <==之所以不能混用,因為有折舊的問題


所以應該是說,廢除賣斷制,改成"單賣瓦斯鋼瓶"
您可以用這只鋼瓶請任何店家幫您灌瓦斯,只收瓦斯費與運送費,
但這只鋼瓶完全是您自己負責,
沒有"一桶免檢驗費,二桶要檢驗費"這種鬼打牆的問題,
如此我看還有誰想買?<===我本來就說消費者不需要鋼瓶啊~
haa0107 wrote:
ASH買斷之後就是專屬於自己的,但瓦斯桶是嗎??
瓦斯桶又要我們買斷,又不能專屬於自己,還想肖想只能專屬於hschang或是fkcnet或是特定店家啊?
您們夢會不會做太大了?
一直搞不懂狀況,卻一直拿錯誤的邏輯當作對的在揮~~~


是誰揮了, 瓦斯桶斷就是你自己的沒錯吧?
檢驗費自己出沒錯吧?
買斷後不用,瓦斯桶歸你所有沒錯吧?
不用瓦斯了,瓦斯行也沒有義務買回舊的瓦斯桶對吧?

那只有一個問題,
通常瓦斯行不想收種客戶, 很多露營的人,帶5KG瓦斯桶,都是自己帶去灌,
不用交換,自己運送的.

uualex wrote:
是誰揮了, 瓦斯桶斷...(恕刪)

還在揮老梗,
先把"買一桶跟買二桶的差別待遇"看過再來談吧~

如果客戶不是換瓦斯行,而是不再需要瓦斯了呢?
說是客戶”自己放棄”,表面上是這樣沒錯,但實際上太牽強了吧~
瓦斯的買賣本來就沒有長期契約,本來就是一桶一桶地賣,
客戶買一桶就花一桶的錢,本來就隨時可以放棄啊~
要嘛就是瓦斯行提供長期契約優惠,以利吸引客戶總行吧?

haa0107大....
假設雙制並行的情況下
客戶可自行選擇押金制或賣斷制,押金制適合短期,賣斷制適合長期
如果客戶選擇賣斷制,後來因為搬家或是安裝天然氣...等等因素不再需要瓦斯
這個罪責應該不能加在瓦斯行頭上吧...您說是不是?


其實我所謂的”長期契約優惠”,
有點類似您之前提出的”雙套並行制”,
但您所謂的鋼瓶不混用,我認為不可行,

我當然知道賣斷制與押金制鋼瓶不混用的方法在現實上不可行,
但是分開來會比較好討論,如果不這樣子,牽涉的因素太多,這個問題會討論不下去...


因為不止是押金制與賣斷制的鋼瓶不能混用,
就連賣斷制與賣斷制的鋼瓶也不能混用啊<==因為賣斷等同於專屬於購買者
                  <==之所以不能混用,因為有折舊的問題

賣斷制適用於長期客戶
在混用的情形下(目前瓦斯行作法)
就算超過鋼瓶使用年限,瓦斯行也不會再跟您收1000元
在不混用的情形下(haa0107大的作法)
如果超過該消費者專用鋼瓶使用年限,瓦斯行就必須要再跟您收1000元購買新的鋼瓶
而且在賣斷制不混用的前提下...
1.客戶可能需要購買兩瓶鋼瓶以供交換<--一桶送去灌瓦斯,一桶在消費者住處
2.必須忍受一兩天無瓦斯的狀態<--送去灌瓦斯的空窗期

所以賣斷制適用於長期客戶....
當然要選擇賣斷制或是押金制是消費者自己要去決定的.......
arkshia wrote:
在不混用的情形下(haa0107大的作法)
如果超過該消費者專用鋼瓶使用年限,瓦斯行就必須要再跟您收1000元購買新的鋼瓶
而且在賣斷制不混用的前提下...
1.客戶可能需要購買兩瓶鋼瓶以供交換<--一桶送去灌瓦斯,一桶在消費者住處
2.必須忍受一兩天無瓦斯的狀態<--送去灌瓦斯的空窗期...(恕刪)

喔不!~我不是提議要這樣做,我是說賣斷制本身就該廢除,
改成"瓦斯桶單賣"與"長期契約優惠"制~


客戶是不太可能多買一桶瓦斯的。

所以我一直強調,瓦斯一桶換一桶這個遊戲規則是不變的(我從沒反對這個規則)

之前是舉例假設
客戶雖然不太可能多買一桶瓦斯<==這是指一般情況與人之常情,因為不划算嘛
但若真的買二桶瓦斯<==實際上是可行的,所以不能排除有這情況
就可以脫離一桶換一桶的遊戲規則<==買斷就等同於專屬於我
結果有人就胡扯買二桶要自負檢驗費的邏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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