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車商訂了一台車,家裡的舊車叔叔要接手
而叔叔原本將近二十年的老車說要讓我們報廢。
我問了我的業務,他說公文好像還沒下來,所以必須同戶籍。
後來家人又打去別家車商問,結果另一家車商卻又告訴我們二等親已經免同戶籍了。
我上網估狗只有新聞說法案通過,看監理站官網又寫二等親需要同戶籍,所以現在二等親到底需不需要同戶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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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
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
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
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
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
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
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
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5 月 2 5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5 000 4 6 0 0 1 號
茲修正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財政部部長 許虞哲
規費法修正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5 日公布
第 十 二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
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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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連結:
http://npl.ly.gov.tw/do/www/newRecord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http://lis.ly.gov.tw/lgcgi/ttspdf2?724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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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寫二親等內,沒有提到同戶口,因為家人不同戶籍,車商說還沒修法不能申請
前幾天車商打來說可以了(不知道是不是上面這條文),把資料補給他就能申請。
上面的法令條文如果不對,還是不當處,請告知,我在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