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違約該如何處理 ? 請各位幫忙 謝謝 ~更新~

前幾天在網路上看中了一臺車主自售的車, 于是相約看車, 也順利簽約并付了數萬元訂金.
但是到了約定的交易日, 賣方卻反悔不賣要退回訂金.

由于簽約時并未附加違約條款, 賣方在聯絡上也都是被動...
所以想請問各位 我除了自認倒霉的拿回訂金外 是否有其他處理方法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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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改口要賣了 不過也提高了金額.....
我是沒提到違約要double退我錢啦

唉.......
文章關鍵字
hellhyde wrote:
前幾天在網路上看中了...(恕刪)


先把訂金拿回來,沒買到就算了...
好車雖然難尋,但一定還有車況更好,價格更實惠的交易。收拾起失落感,打起精神找下一步車吧。
俗云 : 只有買錯....沒有賣錯

車子再找就有.........
遇到"這種信用"的賣家......個人也不建議再買此車
看樣子他應該是找到出更高價錢的買主!
總之,車主不賣也沒加註毀約條款,也只能將訂金拿回來而已!
至於好車....再找過嚕~~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何謂定金,即買方以成立契約為目的,向賣方給付一定價額之金錢或物品,定金一定要實際上有物品
的交付。定金如正式交付成立後,如因可歸責於買方或賣方的情事致契約不能履行時,定金是具有損
害賠償違約金的性質。民法上為保障買賣雙方權益,特規範定金之性質與效力。


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定金之受領)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下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例如:收取十萬元之定金,除應退還原訂金十萬元之外,另賠十萬元,共計二十萬元。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關於定金收據上的違約賠償責任:
(一)就沒收定金之部分︰買賣雙方談妥買賣價金後,買方並支付賣方定金,且簽立買賣契約書,言
明付款方式、房屋總價款及權利移轉情形,並經雙方簽名蓋章,其後若買方反悔不買,依民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賣方有權沒收定金,買方不得異議。
(二)雙倍退還定金之部分︰買賣雙方就價金及付款方式談妥,且賣方已收取買方給付之定金,其後如賣方反悔不賣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訂賣賣契約時,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賣方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予買方以為賠償。

開版大快去告他!
錢拿回來就算了,畢竟當初沒講,違約要怎麼處理
告贏了 花的時間和金錢,搞不好還高過違約金....

把這時間省下來,去找台真正屬於你的好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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