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是你出的錢還是對方出的錢?如果是對方出的。告他詐欺也只是為了逼他出面而已。但不一定會成案。要逼對方出面,告什麼都可以...換個角度想...你以後開這台車就無敵了!!不管是超速還是闖紅燈,都有人幫你擔。然後ETC也免繳,爽翻了。但是對方也可以直接車輛報廢或是辦遺失,甚至是失竊。被警察抓到不但樓主要被告。他車錢不用付,還要付他賠償金。最保險的方式...就是保全證據。然後你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了!但重點要有證據!!如果什麼證據都沒有....告對方詐欺逼他出面吧!或者車牌拔下來,開到深山中停著...當作這台車報廢了⋯⋯
lovemypoof wrote:各位大大好想請問個...(恕刪) 個人買賣,都會有遇到爛咖的風險。擔心有侵占之類的問題,就別做個人買賣車,開到報廢就可以了,或賣給口碑好的中古車商。若有要買新車,一般車商都有配合的中古車廠吃你的車。
AX52 wrote:如果過戶完對方不跟...(恕刪) 沒有人吃飽這麼閒去跟你玩這種遊戲!!!再不相信買方可以先講好先一起辦完過戶,再一起到金融機構辦完匯款或領款,一手交錢一手交證件(含對方辦過戶時身分證).買方若不願意那是有詐! 因為若是跟車行買車,待辦過戶也是要交身分證正本而且要留置車商至少一天,那豈不是更有風險??
我先前自售的經驗,原本要買的"車友"說要先過戶再匯款,我堅持要先匯款後過戶,因為雙方沒有寫履約契約,如果過戶所後即使你不給對方鑰匙,法律上這一台車已經是對方的,他隨便找一個鎖匠打一隻新的就好了,根本沒有違法,是你心甘情願過戶給他的.相對於要求買方先匯款,對方有收據在手,如果我不履約過戶他可以告我詐欺,所以最好還是寫定型化契約或是先收貨款
(一)實務上作業之建議1.確認賣方身份、標的、確認買賣契約內容之後,簽訂買賣合約並收取購車訂金2.要求買方將證件、印章等資料交由我方至監理店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如此若買方未履約付款,則可以再至監理站所將車輛過戶回賣方,並依買賣合約沒收訂金。(二)法律層面1.經由雙方當事人明確意思表示,確認標的物及金額無誤,簽訂購車合約。如此屬雙務契約互負債務,若買方未交付尾款,未為對待給付時,賣方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拒絕交付車輛。2.賣方未交方尾款時,需先行催告,並可以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之相關規定向買方請求,並依民法規定是可以主張解除契約2.動產物權採交付主義,故車輛未交付前該車輛所有權在法律上仍屬占有人所有,賣方是無法以侵佔向法院主張權利的,因為即使車輛已經辦理監理所過戶登記,在法律上也不代表這輛車是對方的,所以不用擔心,因為對方無該動產所有權。3.若買方於締約後未履行契約債權,您可以向其主張契約內容的違約金、懲罰金條款向其提出請求權。4.若於締約後有其他造成您的損害,也可向其主張侵權損害賠償。4.若於締約前有造成您的損害,也可以主張因信其契約成立,造成您所失利益及損害向對方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