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mp0001 wrote:
那停在路邊停車格被收...(恕刪)
以普遍的說法,有人會拿公家路邊停車(每小時20元)來比較,既然公家路邊停車,車子被偷了政府也不必賠償,那我們單純也是提供停車位置給別人停,有損失也是比照公家停車位處裡囉!?
其實並不一樣,以政府提供的公家停車位,所收的費用是屬於「規費」性質,費用收入國庫,也是用於回饋國家建設(理由正確)。但以私人停車場來說,收費行為都算是個人圖利,以法律要求的人人平等規則,受費者一定要有某程度的貢獻。
民法第590條─受寄人之注意義務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意思就是指當答應為對方保管某樣事物,受託人就已經有保管上的責任義務,如果還有收費行為,則需負更多責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