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善用"檢舉"納悶很多人總是對於檢舉違規這種事覺得不好難道又要說跟秒退牛奶一樣不道德還增加店員負擔嗎?那星巴克買一送一店員忙到死,你怎麼為了區區省100又去排一小時怎麼又沒有一樣的同理心?台灣人的這種同情慈悲心根本是用錯地方然後最後害死自己大家都鄉愿,默默想說算了?違停併排插隊闖紅燈樣樣都算了然後哪天你的家人騎車因為車子併排違停閃車喪命再來哭喊為何警察都不抓違停苦果大家就一起承擔吧
讓了,了不起就多花個幾秒鐘不讓,幸運一點多花幾個月時間外加一點小錢,不幸的話...但是凡事都要有個代價,插隊也得讓對方付個插隊費所以說這時行車紀錄器就很重要了車子可以爛一點沒關係,但是行車紀錄器千萬不能省好的行車紀錄器讓您天天爽,壞的行車紀錄器讓您賠不完
tokikawa wrote:常常拚老命不讓結果...該讓的時候一直擠不該讓的時候反而表現出禮讓美德.....(恕刪) +1大大說得實在太好二條路縮成一條時不是應該二條的車依序進入偏偏不讓過馬路綠燈,路口不是應該淨空讓轉彎車可以過偏偏不讓 硬要擠,大家都不要動自己辛辛苦苦排隊等出去時一台不排的硬插的偏偏就自動乖乖讓他台灣人到底是有病還是怎樣?
依照規定開車就沒有人會檢舉你變換車道、進入車道提前先打方向燈人家自然會禮讓硬擠、行駛路肩(已違反規定別跟我說你還會遵守交通規則)、插隊看幾項就檢舉幾項一罪一罰,喜歡違規我都當他是有錢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