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名相機店購買鏡頭不愉快經驗

清舞非揚 wrote:
民法上的契約定義 民...(恕刪)


有人能把以上翻譯成白話嗎?
getalai wrote:
有人能把以上翻譯成白...(恕刪)


一般來說約定好"用多少錢買什麼東西"就成立買賣契約

但有時候可能當事人會約定要"先達成什麼條件"的預約
才要再來討論"用多少錢買什麼東西"的本約
預約只能用來要求對方跟我成立本約
成立本約後才可以要求對方來跟我完成買賣
所以預約階段尚未成立買賣契約

但若是預約的內容就已經可以明顯看得出來價錢跟買賣內容的話
也可能被認為就是買賣契約的本約
大概是這樣

餐廳一般都會認為訂位就是有"用一定金額購買餐點"的意思
當下買賣契約就成立了
所以其實爽約的話店家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但通常是金額很大的才會認真走法律

我是覺得跟樓主的僅約定試用還是有差別
下次還是先說要購買(成立契約)
去現場試用不滿意再提出不買(解除買賣契約)

買賣總是會遇到一些屁事
我自己曾經下標貨品
賣方過幾天以後取消訂單說倉庫真的找不到該貨品
隔天他就漲價再上架該貨品
那我就明白了
去跟他吵也是浪費時間
就跟別人買吧
zxcky
您好,他是二手商品,向店家說的"試鏡"是當場測試該鏡頭功能,我不可能看到外觀照片就說要"買"。所以才向店家提出可否保留於指定日期現場"測試",而不是去"試用"喜不喜歡。只要測試正常,購買是必然的。謝謝
ROXSOUL
我只能說,購買這兩個字沒表達出來,就是不存在,你所謂"不是試用喜不喜歡、試用之後必然購買"等語,也只是你的內心意向而已,你要表達出來立場才會更穩
像這種向店家要求保留的,我通常在同一天就去取貨了
你又沒有訂金,怎麽能要求人家幫你hold幾天哦
怪不得台灣服務業會爛

對啦 都沒違法,網頁也有說明啦,然後咧?
重點是店家有沒有"答應"要保留,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把誠信當狗屎還一堆人護航,怪不得台灣水準越來越高

蠻有趣的案例
鼻吹泡
沒發生的事店家自己會走法律途徑,就不用您操心了[微笑]
Bello Mondo
[大笑][大笑][大笑]干店家啥事,又需要走什麼"法律途徑"?[哈欠][冷笑]
Bello Mondo wrote:
沒有訂金,所以沒有實質的契約...


"沒有訂金,所以沒有實質的契約..." 這個說法不大對, 合約不一定是以文字存在, 也不一定要有訂金, 只是沒有書面時比較難舉證, 不過即使口頭的合約成立了, 應該也沒什麼罰則...
panron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契約的內容可以是任何事,不一定是買賣,例如‘保留該品項至幾月幾號’ 所以店家仍是違約,但這是個沒訂賠償的契約,所以也只能這樣了
isometry
約定交易才是契約, 約看約試不是民法153規範的範圍, 店家不違法但沒信用...
panron wrote:...口頭的合約成立...
依民間習慣或實務上來講,"訂金"是兩造都比較容易接受的"憑證"(通常都會有轉帳紀錄或收據),這就不是口說無憑之各說各話了,這是有直接為證的法律效力,法庭或民間都認,少有爭議;假如連一點訂金都不給,跟人家談什麼"誠意"!???是否有刻意規避之嫌?人家店家沒要,是因為人家設定的交易條件根本就沒這項嘛!要扭曲人家的規則,還要人家"主動"提出,還真是不出一毛錢就當自己是大爺了;

至於扯什麼"口頭"契約,單方面片面主張根本就是空談,任一方的主觀認定根本缺乏法律效力;自古以來"口說無憑"仍是真理,不然大家浪費時間金錢擬合約幹嘛?拜託~~~白紙黑字的合約官司都很有得打了,每一字一句都是攻防,更何況打什麼難以舉證與認定的"口頭契約"...根本就是一場糾纏牽扯不清的惡夢爛仗,難度不低,判決結果難料,就實務上的現實面考量,不切實際,倘若不信邪的不妨去試試,看到底自我主張當成聖旨的"口頭承諾",禁得起多大考驗?
幫QQ 我有二手的三陽 35150要賣可以聯絡我喔~~
我覺得這個案例雖然店家有錯,
店家也承認自己有錯,
但除此之外又能怎麼辦?
難道要叫店家賠償才行嗎?


實體店一家家收掉就是這樣,
相機越來越難賣,
客人越來越難伺候。
幫店家護航的素質都很...
賣掉了還不說一聲讓人白跑一趟真的可以下去欸
祝你們這些護航的每次都被人放鴿子喔
答應保留 卻沒有保留就是問題所在啊
何況還電話確認過
真的不保留可以直接說不保留就好
護航扯一堆訂金不訂金或是店家也會被放鳥
到底跟這件事何關

真的賣出去了其實大眼瞪小眼也沒用
二手品也不可能馬上變出來另一個
更不用說請購買的人跑回來退款
講白了真的只能摸摸鼻子認了

這種破壞心情的爛事真的只能算倒霉
但沒鏡頭可用倒是怪不得人
當作做了個惡夢吧
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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