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alai wrote:有人能把以上翻譯成白...(恕刪) 一般來說約定好"用多少錢買什麼東西"就成立買賣契約但有時候可能當事人會約定要"先達成什麼條件"的預約才要再來討論"用多少錢買什麼東西"的本約預約只能用來要求對方跟我成立本約成立本約後才可以要求對方來跟我完成買賣所以預約階段尚未成立買賣契約但若是預約的內容就已經可以明顯看得出來價錢跟買賣內容的話也可能被認為就是買賣契約的本約大概是這樣餐廳一般都會認為訂位就是有"用一定金額購買餐點"的意思當下買賣契約就成立了所以其實爽約的話店家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通常是金額很大的才會認真走法律我是覺得跟樓主的僅約定試用還是有差別下次還是先說要購買(成立契約)去現場試用不滿意再提出不買(解除買賣契約)買賣總是會遇到一些屁事我自己曾經下標貨品賣方過幾天以後取消訂單說倉庫真的找不到該貨品隔天他就漲價再上架該貨品那我就明白了去跟他吵也是浪費時間就跟別人買吧
Bello Mondo wrote:沒有訂金,所以沒有實質的契約... "沒有訂金,所以沒有實質的契約..." 這個說法不大對, 合約不一定是以文字存在, 也不一定要有訂金, 只是沒有書面時比較難舉證, 不過即使口頭的合約成立了, 應該也沒什麼罰則...
panron wrote:...口頭的合約成立... 依民間習慣或實務上來講,"訂金"是兩造都比較容易接受的"憑證"(通常都會有轉帳紀錄或收據),這就不是口說無憑之各說各話了,這是有直接為證的法律效力,法庭或民間都認,少有爭議;假如連一點訂金都不給,跟人家談什麼"誠意"!???是否有刻意規避之嫌?人家店家沒要,是因為人家設定的交易條件根本就沒這項嘛!要扭曲人家的規則,還要人家"主動"提出,還真是不出一毛錢就當自己是大爺了;至於扯什麼"口頭"契約,單方面片面主張根本就是空談,任一方的主觀認定根本缺乏法律效力;自古以來"口說無憑"仍是真理,不然大家浪費時間金錢擬合約幹嘛?拜託~~~白紙黑字的合約官司都很有得打了,每一字一句都是攻防,更何況打什麼難以舉證與認定的"口頭契約"...根本就是一場糾纏牽扯不清的惡夢爛仗,難度不低,判決結果難料,就實務上的現實面考量,不切實際,倘若不信邪的不妨去試試,看到底自我主張當成聖旨的"口頭承諾",禁得起多大考驗?
答應保留 卻沒有保留就是問題所在啊何況還電話確認過真的不保留可以直接說不保留就好護航扯一堆訂金不訂金或是店家也會被放鳥到底跟這件事何關真的賣出去了其實大眼瞪小眼也沒用二手品也不可能馬上變出來另一個更不用說請購買的人跑回來退款講白了真的只能摸摸鼻子認了這種破壞心情的爛事真的只能算倒霉但沒鏡頭可用倒是怪不得人當作做了個惡夢吧祝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