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醬爆 wrote:我昨天在 燦坤 跟...(恕刪)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前已於97年8月25日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應於與持卡人簽定之契約中明定,免簽名交易如係由他人冒用時,持卡人無須負擔該冒用損失。鑒於免簽名交易日益普遍,為健全市場發展、加強對持卡人資訊之揭露及對特約商店之管理,金管會於99年9月2日發函加強規範,該函重點如下:一、 訂定免簽名交易金額上限:國內免簽名交易單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