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有些部份你可以不用這麼早買~
如:癌症險
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附約
因為是南山的,有些條款必須要仔細看一下
它們有些理賠的跟外面的理賠有些所不一樣
有點像玩文字遊戲~
我幫我小孩買保險是一年只要繳15000左右(終身險)
意外險我是買定期險的
至於癌症險是等到小孩上小學時再購買
我是買富邦人壽的~
我小孩的醫療險裡也有附加癌症險,但不是保的很完善
等小孩大一點再購買更完善的癌症險
我買的醫療有實支實付和日額型的~住院和手術和門診的都包含在裡面
還有門診骨折、住院骨折
醫療我是保低階的~等小孩開始上小孩再把保單調高
意外險我是買富邦人壽的定期險~一年一保的十全大補
它也有新生兒的
而且它有分ABC三個分案
連坐船、坐飛機、坐車都有保
一般意外險的終身理賠這張十全大補都有理賠
連我自已都有買~~而且一年一保也不會給自已付擔
A分案是1000多塊的B分案2千多塊~C分案3千多塊
看你要看哪一分案。當然保越高保障越高
sdzhow wrote:
我不是保險員,但是兩個小孩的爸(6歲 & 4歲)。
小孩出生時確實也為了保險這檔事傷腦了一陣子,
因為本身是受薪階級,做事當然也要考慮到CP值,
所以也不可能當潘仔去無腦的繳保費。
但買保險這檔事沒有對或錯,是看你的能力及想要獲得的保障而購買。
由於我不是保險員,也無法逐條的跟你細說內容,
所以就把我個人買保險所依據的大方向給你參考:
1. 壽險:
小孩跟本不用壽險,壽險是給對家庭有責任的人所保的。
目前對家庭有責任的是爸爸 & 媽媽,看誰對家庭的經濟責任較重就加多些!
切記! 不要買終身,切記! 不要買終身,切記! 不要買終身(因為很重要所以說3次)
因為保費差很多,而終身壽險對業務來說抽的$$較高,當然一般會推終身,但實際沒必要。
小孩頂多為了醫療等險種而綁壽險當主約,所以選個定期且額度低的(保額10~20萬)即可。
2. 醫療險:
買定期或是依附在父母的醫療險底下即可! 買定期險不要買終身的!
個人認為容易生大病的年紀都在40歲過後,小孩現在才1歲買終身沒啥用。
有人會說我繳個20年就險障小孩終身啦!!!
但你想想…今年的幣值跟40年後的幣值會不會有差別?
目前1000元能享受到的服務,40年後剩下多少?
等小孩成年有經濟能力自立後,再依自己的需求購買就好了!
我個人是買定期醫療險,住院日額3500元,目前要住單人病房也差不多夠了。
3. 意外險:
個人認為這是比較重要的! 小孩最怕出些意外狀況(EX: 燒燙傷、車禍、摔倒骨折…等等)
這部份可以保高些,因為意外險的保費實在便宜,一年幾百就能換到幾百萬的保障!
我個人是加強燒燙傷這部份…
4. 儲蓄險:
完全不需要,想幫小孩存錢定期買基金或存股就好了。
當你日後真的臨時要用錢時,基金跟股票可短期間變賣。
如果買儲蓄險變成要跟保險公司"借" 還有利息!
靠北…我繳錢給你存還要用借的! 這什麼道理!!!
5. 癌症險:
同醫療險…小時候得癌的機率非常低,你買的200~300萬保障在40~50年後能得到多少照顧!?
這你可仔細思考,我個人是沒買,等小孩經濟獨立後再自行購買。
一般來說,小孩的定期醫療+意外險+定期壽險,1年7000內就可以買到了(依附在父母保單下的更便宜!)
我兩個小孩每年保費 約$5000多 /人 這已算滿多的…
大大 你好..
我也有2個小孩 6歲跟3歲多..
而且 我也是業務員..
你分享的內容 我都很認同..
但是 個人非常不建議 小孩的醫療附加在父母身上..
雖然省了主約的費用..
但是只能續保到23歲..
假如 在這過程中 有比較嚴重的體況..
那將來保險公司 就都不會正常承保了(既往症不賠)..
如果有預算問題 或者跟我一樣覺得壽險無用..
那建議你可以找有賣 1萬主約方案的保險公司..
或者 2年後將主約減額繳清 減少主約的費用..
我覺得會比較安全一點..
給大大一點參考..
誠懇逗陣 wrote:
一般保險公司還是會這樣寫,只不過理賠會以喪葬費名義給付,而且金額上限是100W...挖鼻孔
但是100W的保費居然要9K多...囧 我小朋友的才3K多!
請問 上限100萬這金額是哪裡來的?
未滿15歲 死亡不理賠保額.只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
Q: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為何?
答: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一)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二)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三)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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