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訊息名義,壓制反對言論,如果有具體個案,法官應該聲請釋憲。
刑法上誹謗罪,還有排除處罰的規定,即使與事實未盡相符,但只要與公益攸關,根本不構成犯罪。
選罷法的假訊息處罰規定,過於嚴苛,根本就是阻止民眾討論公共事務的爛法。
偵查門檻這麼低,
政治勢力透過任命政務官的手段,間接控制司法警察。
由執政者發動的假訊息不敢查,卻一天到晚找民眾的麻煩。
這就是口口聲聲喊民主至上

結果用卑劣的法律手段箝制人民言論的自由
哪怕最後不起訴,但光是警察傳你去問話你就煩死了
民進黨就是要這種手段讓你噤言
米堤 wrote:
這就是口口聲聲喊民主...(恕刪)


利用律法跟媒體鉗梏人民的真實聲音,

這就是極權統治的手段之一
重點是 政府整天自己再做假
這個無可饒恕
我做合憲,
你做違憲。
沒錯啊 我可以做 別人不可以
別人做就是不法 要嚴逞
自己做就理由很多
沒有理由就硬凹
>>> 刑法上誹謗罪,還有排除處罰的規定,即使與事實未盡相符,但只要與公益攸關,根本不構成犯罪。

是嗎?能否請樓主舉證說明?
lawtaipei
司法實務見解汗牛充棟,大大可以自行檢索,謝謝。
lawtaipei wrote:
刑法上誹謗罪,還有排除處罰的規定,即使與事實未盡相符,但只要與公益攸關,根本不構成犯罪

你先去搞懂再上來好嗎?
所謂的排除,也是要確有其事才排除,哪來的與事實未盡相符也能排除?
lawtaipei
我說的是基本觀念
隨便你叫
基本觀念就是要與事實相符,哪來可以不符合事實?
這種算


政治跟公益扯得上邊嗎?
把討論政治當作討論公益亂罵人對嗎?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