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如果發錯版,請版主見諒,
但是希望01的大大們幫個忙。
事因如下:
小弟先父已於3年前過世,
父親生前因一樁借款案,
被人假扣押財產,
包含帳戶現金、小漁船一艘(9.7頓、無精密儀器)
小弟是繼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敗訴確定。
須還金額50餘萬,小弟也準備還款款項,
可是對方拒收,而且把款項退回。
原因是還要加收一筆保管費用,
金額為48萬元,使得小弟莫名萬分。
對方提出因為每天都去發動引擎、抽水,
所以聘請了一個人不用工作,就只專職保管。
可是小弟查過,漁港加油站,3年沒有加油紀錄,
也沒有購買機油紀錄,就是說連保養都沒有。
而且還擺明,基本工資每月是18800元,
他們才跟我收16000元,是非常便宜。
可是當初請保管人又不是小弟提出申請,
而且保管費用支出,也沒有事前告知我,
現在又忽然要索取這一大筆金額,
請問這合理性、公平性標準是在哪裡。
因為我方律師有告知,要先查詢行情價格,
供法官參考,才能避免另一場訴訟。
我也曾請教漁港的船員、船長、船東
(私下透露略估計是1年不會超過1.5萬元)
但是卻不能提供我具名書面的證明。
想請問各位大大:
1.有人知道這費用應該多少才算合理?
2.又應該向那個單位取得證明?
煩請有人能幫小弟解答,感激無限!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