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父創造了宗教,就一堆人追隨師父歌手創作新歌就會有一群粉絲追星發明者創造了iPhone大家追的確是產品本身而不是創造者?又比方說音樂創作者可以可以替產品代言產品的發明者卻沒辦法替專輯代言是商業行銷的手法來決定追隨的是人或是產品?
張小小宇 wrote:是商業行銷的手法來決定追隨的是人或是產品?...(恕刪) 我認為追星的定義,不是只有娛樂圈,包括企業家或政治人物等也要算進去,如果名人或明星,就住在你家附近,你會覺得是一種困擾,還是與有榮焉呢?不要小看他們的影響力,我是比較想過平淡的生活,只能說當你有幸成為被粉絲追逐的人物,不用帶口罩或帽子出門,才是厲害的狠角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