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打詐騙官司,感覺台灣的法律真的都拿詐諞沒轍
說是"最近"也算諷刺,其實已經從2015年底就報案了,到現在為止也只開庭一次,還是做偵查紀錄而已
從頭到尾都沒遇到被告,為什麼可以托的那麼久,原因就是被告以懷孕為理由,申請延後開庭
因為我被騙的錢是匯到她被告媽媽的戶頭(人頭戶),所以被告媽媽也算是被起訴吧,
但聽說被告媽媽解釋是她女兒欠她錢,所以匯到她的戶頭...
這次的詐騙受害者頗多,聽其他受害者說,因為被告她媽媽之前也是因為她被判刑,緩刑4年,到2017年才結束
就是因為這樣被告才想盡辦法延後開庭,想撐過她媽媽緩行到期,不然被告媽媽就要坐牢,重點是在這期間,被告已經懷孕第二次了,所以至今都還沒開庭,被告已經有案底了,為什麼法官還會同意延期,無奈的受害者就只能這樣默默的等待嗎?都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制裁他們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