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些支付命令相關問題,是這樣....因我有一些卡債;但目前皆有陸續在還款.....因我薪資不太多,結果某家銀行從三、四萬元我也還了差不多了剩七、八千,結果銀行就寄發了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我有大概瞭解,有20天的異議期間;但因法院透過郵局寄發文書當日家中無人簽收,結果郵差就『寄存送達』(寄存在我們當地派出所);恰巧那天下午我休假,回家看到粉紅色的寄存送達單一式兩份;而當日(6/11)我就去派出所簽名領取了。

後來我上網查詢郵政包裹查詢系統,它顯示 6/11 警局寄存送達
.......因為我查詢寄存送達 民訴138.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及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一次庭長、法官會議紀錄 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所應經十日期間,應自寄存日之〝翌日〞起
參見

又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發生效力,其後應為“ 訴訟行為之法定不
變期間( 二十日 ) ”,自送達發生效力日之翌日起算

所以我這件案子 6/11 寄存送達 (同時當日我也去派出所拿取)

那我要提起異議的最後日 是

6/12 起算寄存送達 6/21 送達生效
6/22 起算20日不變期間 7/11 支付命令確定?

還是

6/11 我有去派出所簽領 所以不算寄存送達? 直接生效
6/11 起算20日不變期間 6/30 支付命令確定?

這件事我有問過台中地院該承辦股說法是說比較像第二種;但這樣寄存送達不就會因送達人是否有去簽領而改變10日期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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