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版上懂法律的高手
因為不知道應該發在哪一版.所以就選閒聊了
先感謝版上回答的大大們

事情如下.我有一親戚
家裡有4口人.分別為父.母.兄.弟
母生前有一棟房子.但父跟銀行貸款400萬.由母之房子做抵押
母應該是父之連帶保證人
母於民國91年過世.除房子外無遺產.父兄弟三人皆未辦理任何限定或拋棄繼承
房子約於民國93或94年左右法拍.拍得320萬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

就我了解.至94年當下父.兄.弟共同繼承了剩餘80萬的負債(400-320)
民國96年.兄的帳戶曾被法院強制執行過1萬多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
(據了解當時不知何故未收到法院之執行命令因此錯過聲明異議之機會)

因民法繼承篇(98年)以及民法繼承篇施行法已修法
參最新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1第2款如下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問題1:繼承時間點為民國91年母過世時.當時兄與弟皆未滿20歲.所以依新法.債權銀行是否已經不可以再追討那80萬繼承的債務及其利息?又如果銀行追討那應該如何處理呢?還有此句"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是什麼情形才屬於此款呢?

問題2:又請問有沒有更積極的方法.如走何種訴訟途徑直接確認債務是否存在?否則事主到現在都還不敢存錢在自己的帳戶.深怕被執行(事主曾於96年至聯合徵信中心查過自己的信用紀錄.無信用不良)

懇請版上高手替小弟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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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生前有一棟房子.但父跟銀行貸款400萬.由母之房子做抵押
母應該是父之連帶保證人
母於民國91年過世.除房子外無遺產.父兄弟三人皆未辦理任何限定或拋棄繼承
房子約於民國93或94年左右法拍.拍得320萬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

就我了解.至94年當下父.兄.弟共同繼承了剩餘80萬的負債(400-320)
民國96年.兄的帳戶曾被法院強制執行過1萬多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
(據了解當時不知何故未收到法院之執行命令因此錯過聲明異議之機會
)

父親拿母親名下的房子當抵押品向銀行借錢

所以說借款人是父親

而母親的房子僅是提供抵押品來擔保父親借款的債權並負連帶保證人

房子拍賣後,不足清償金額的部分,當然需要由債務人就不足的部分做清償的動作

債務人還在...當然是找債務人討...

怎麼還會扯到兄及弟??


取一瓢 wrote:
母生前有一棟房子.但...(恕刪)


取一瓢大.那依你的意思是指這種情形應該是母本身就是借款人
則母喪後才有這樣的繼承問題囉!
事實上肯定的是兄的帳戶有被執行過一次.所以應該是母是借款人.

但如果父是借款人.但房屋法拍後.父也不再償還剩餘貸款
那母與父是連帶保證人.不就各負全部清償責任嗎?
那銀行還是先跟父要債嗎?要債未果的話銀行要怎麼處理呢?

又回歸原問題.民法修法後.如當時真的有繼承債務的問題
那銀行還能跟繼承當時未成年的兄及弟要債嗎?
懇請大大幫忙了
你自己寫的

錢是你爸借的

花也是他在花

你媽只是提供擔保品並負連帶之責任

你媽不幸死了

只不過她所提供的擔保品的金額不夠你爸借的錢

你不找你爸算帳

只是嫌你媽的擔保品不夠清償你爸的債務...留給你們負資產....

欠別人錢就應該好好跟銀行協商

關你媽死後繼承屁事啊??

這樣回答你滿意嗎???














新修通過的限定繼承,是指債務人於98年5月22日以後死亡,即繼承發生在98年5月22日以後者,繼承人對債務的繼承以所得財產為限(即採全面限定繼承)

但有以下三種可以朔及既往:
1.保證契約債務:即繼承的債務不是主借款債務,而是死亡人替人作保的。
2.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譬如爸爸先爺爺先死亡,爺爺死亡後,因爸爸己死亡無法繼承,由孫子繼承,這叫代位繼承。
3.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譬如已出嫁的女兒。

您提供的狀況皆非以上2、3,
但有可能是1,建議去閱卷,
弄清楚母親到底是保證人、還是借款人,看是否能朔及既往。


如果兄有被強執過,
推測銀行向債務人(父、兄、弟)取得執行名義時,兄應已成年。

法院文書都是寄到當事人戶籍地。如果您有疑問,
不妨向法院聲請閱卷(支付命令或起訴,以及強制執行)

聯徵中心是查不到繼承資料的,所以事主的信用資料會是良好。

(如果有錯誤,懇請糾正,謝謝。)

Monica_Yeh wrote:
新修通過的限定繼承,...(恕刪)


M大您好.感謝您的精闢回答.小弟還有疑問想請教您
就是繼承時間點在修法後.解決方法正如大大所言
而兄也確實是成年後帳戶才遭執行

然疑問是事主的狀況是繼承開始時間為民國91年.在民法修法之前
而參最新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1第2款如下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以兄及弟在繼承時乃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新法此款規定可以溯及既往.所以是不是債權銀行依現行法規只可能就所得遺產為限為追討呢?
又調閱卷宗的部分是不是去繼承開始時之所在地法院?
先感謝大大的解惑!感激不盡


回取一瓢大
你先別激動

首先這不是我的案例.是我的親戚目前遇到的問題
再來.我是誠心請教.我不知道是哪裡讓你感覺不舒服了.這樣我很冤望
最後.本篇目的是希望能得到法律上解決的辦法
不是要表達怨母不怨父的問題
況且他們家家計也都是父親在扛
經商失敗也是在所難免的吧
為人子女也總是要守一些分際

無論如何.小弟還是先感謝你了
看你們有沒有留著當時的支付命令(或起訴)的法院文書,
上面都會載明請求的理由和依據,
銀行是不是將兄及弟列入繼承(或限定繼承),
去閱卷會比較清楚,不然這樣猜來猜去也不是辦法。

如果不知道案號,先去向法院聲請查詢案號,
(銀行願意告訴你們是最好)
支付命令是以債務人當時的戶籍地地院為主,
如果是起訴,因為債權金額超過10萬,
是以債權銀行所約定的地院為主。
另外強制執行的部份,是以兄當時任職的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地院為主。

建議直接閱強執案件,
裡面會載明取得執行名義的案號,
應該也會有執行名義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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