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跟一位在旅館工作的朋友聊天,他說近來因天氣冷經常有非住宿的人出入公共區域,雖沒妨礙到甚麼但基於旅客安全的理由,我朋友對這些人進行勸離,但這些人卻說:[旅館的公共空間屬於公共場所,本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你找警察來也沒用。]
想請問各位達人,真的是這樣嗎?有甚麼法條可以拿來用呢?
趕人前要先盡告知責任,不然就容易變成樓主講的那種爭執,

基本要門口或特定入口立明顯告示如:
「(本區域)除本館住宿房客,非請勿入」或
「本休憩空間(區域)僅提供住宿房客(優先)使用」等類似說明。
簡潔是智慧的靈魂。

blueridge wrote:
趕人前要先盡告知責任...(恕刪)


趕人前當然是禮貌的盡告知責人啦,開門做生意誰不想和氣生財?
就是先請了就走,走了又來,來來回回才用趕的,也才考慮想請警察來

小小奧 wrote:
[旅館的公共空間屬於公共場所,本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你找警察來也沒用。]...(恕刪)


營業場所什麼時候變公共空間了?

tkl wrote:
營業場所什麼時候變公...(恕刪)


所以很納悶到底有什法條是這麼定義的?果真旅館的公共空間屬於公共場所,那哪天住旅館時一開門還真可能有乞丐在房門口跟我乞討了,不是很恐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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