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新聞看到"...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這名「惡公公」徒刑7年10月...", 再看到酒駕撞死人大概判個2年, 終於知道, 人權還真的只是給活人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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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jose wrote:
剛新聞看到"...台...(恕刪)


早就流傳 如果要想弄死一個人 就用酒駕方式撞死對方 因為平平都是殺人 但用酒駕的方式殺對方 刑責跟直接殺對方 是不一樣的 怎麼算都還是用酒駕方式撞死對方 比較划算

alexjose wrote:
剛新聞看到"...台...(恕刪)


以後在台灣幹殺手的,還用殺人那一招就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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