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昨天在二手店家購入商品,對方聲明已開封但未使用,他也沒想太多大慨看一下就買走了,回家取出本體一看底座滿是刮痕不說,在內部還有一小部件斷裂,想拿回去退時對方已經關店,雖然有心理準備會被店家刁難當作奧客,不知道有沒有相同經驗的朋友可以分享處理經過
相當感謝!!
不知是否適用民法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因此若二手物品有於購買前充分說明其瑕疵,則表示其瑕疵減損已在價值考量內,消費者自然不能再行主張,但若出賣人刻意保留未誠實告知,買受人當然可以再主張本權利,解約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