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同事在河堤外的路邊停車(地點在百齡橋下的河堤邊)卻被開了張告發單(黃色的)告發理由是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三條 第四款 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照他告發的狀況來看 百齡橋下的提外道路都不可以行車跟停車囉....會不會太離譜了點啊那以後早上八點上班時間就派人在那邊對過往車輛跟停在路邊的車告發就好囉一張1200....超級賺台北市政府缺錢有缺這麼大嗎...
那些地方本來就不能停車的, 這交通條例很早就有了, 不是這陣子才改的但是...... 因為不妨礙交通, 所以通常地區警察機關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可是...... 這陣子因為嚴格取締交通, 所以不管三七二十一, 地區警察機關要配合中央, 所以開罰樓主碰到的是可是的情形了, 只能說時不我予, 節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