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了20幾年,這家公司是在美國加州註冊的.朋友再過幾年就可以退休了. 這家公司一直想盡各種辦法(抹黑造謠)把我朋友資遣,而且只給了三個月的薪水. 請問板上諸位大大,這樣我朋友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這家公司這樣亂搞,美國政府允許這樣做嗎?
有遣散費不錯啦... 加州的法律規定僱傭關係是at-will, 就是不管雇主或勞工任一方不爽都可以直接結束僱傭關係... 不用負擔任何責任... 除非這個關係解除是1. 大量解雇 或 2. 當中有任何歧視或非法情事...相較起來, 台灣的勞基法如果有徹底執行的話, 算是相當保護勞工的了... 加州的一般勞工不但沒有以上說的遣散費, 也沒有法律規定要提供退休金的......
我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了20幾年,這家公司是在美國加州註冊的.朋友再過幾年就可以退休了. 這家公司一直想盡各種辦法(抹黑造謠)把我朋友資遣,而且只給了三個月的薪水. 請問板上諸位大大,這樣我朋友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這家公司這樣亂搞,美國政府允許這樣做嗎?
把證據拿著去找律師談... 如果證據有利的話, 應該會有很多律師願意接的...... 但是如果只是員工本人感受到被歧視, 沒什麼書面或電子證據(e-mail)的話就...除非今天是有很明確歧視事證, 可以弄到公司賠一大筆錢出來的, 不然建議別花太多時間了, 趕快找新工作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