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一乙方發生該店鋪之建物處分、停業必要時,為使甲方繼續該店舖之經營,甲乙雙方同意下列事項。乙方擬讓渡該店舖之建物或停止營業時,對甲方予以優先買受或繼續租賃之機會,自甲、乙雙方開始協議後經一個月,甲方仍不以書面表示買受或繼續租賃之意思時,甲方喪失其權利。

感謝各位大大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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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GOOGLE "優先承購權"~~~~~~~~~~
優先承買而已
lee884309 wrote:
萬一乙方發生該店鋪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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