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侵犯 在台灣是重罪嘛 ( 婦女團體怎麼看這類案件 去年勵馨基金會 白玫瑰運動 成效共鳴不大)
有個日籍女生被運將性侵 運將說是一夜情 之後交保
性侵 可交保不是常識嘛?
大家是否還記得這個新聞“辦案慢半拍? 外籍性侵犯早離台”
華視新聞 有報導過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907/200907280294308.html
在台灣 性侵犯可交保不就是常識
要是在 新加坡 或是其他 歐美國家 回教國家 是怎樣處理案件的
我只知道 在台灣 這是“一般常識”不是嘛 ( 有前例 還有新聞出處 )
在台灣女性友人請不要落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