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款學姊 要求學妹支付撿到學費三成的賞金~"~

某大學的"法律系"學姊,拾獲同校學妹"借貸"來支付學費的四萬元。
學姊主動打電話給學妹,要求支付三成的賞金,否則將行使滯留權,不歸還拾獲的學費。
學妹求助無門又不敢報告家裡,只好找民代,民代也找來記者。

後來記者查到是成大,但還不知道正確性與否?

記者訪問了學校的同學和系主任,都一面倒的依照"情理法"來說,法律應該合乎人性。
話說回來,前幾天性騷擾的新聞,想想這些學生和法教界的人,口口的情理法。
實務操作的時候,卻...。

某談話性節目的來賓說:台灣法官判決通常會按照之前判決的前例來判定該案刑量的長短。
就是某某案和之前某某案很類似,之前判個三年,學長姐這樣判沒問題,那學弟妹也判個三年三個月之類的。


兩件事情看來,學法律的人都不能改變什麼嗎?那麼聰明結果還是隨波逐流阿?
這個學姐太過份了,晚上來我房間促膝常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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