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成年親戚因精神方面疾病,因此親族擬去聲請禁治產,得知目前禁治產已經改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聲請監護宣告要設一個「監護人」,聲請輔助宣告要設一個「輔助人」。現在卡在誰願意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如果監護等於法定代理人,似乎往後這位身心障礙者所闖的禍,監護人都必須負起連帶責任?目前看來聲請輔助宣告似乎較為可行,輔助人的功用雖較為縮減,但也是怕未來要負連帶責任,沒事惹得一身腥。
tw-rom wrote:個成年親戚因精神方面疾病,因此親族擬去聲請禁治產,得知目前禁治產已經改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聲請監護宣告要設一個「監護人」,聲請輔助宣告要設一個「輔助人」。現在卡在誰願意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如果監護等於法定代理人,似乎往後這位身心障礙者所闖的禍,監護人都必須負起連帶責任?目前看來聲請輔助宣告似乎較為可行,輔助人的功用雖較為縮減,但也是怕未來要負連帶責任,沒事惹得一身腥。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話說,監護人不是由法院選的嗎,又不是誰願意擔任的問題另外,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也不是你們申請就算。就算你們申請輔助宣告,法院也可以依職權直接做監護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