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waysMaTt wrote:
不是所有人面對言語的...(恕刪)
可是好煩人呀
要做好多事....
有些還要親自跑
不能代辦,,,想到就累
tsaichan wrote:
以下回文純粹就法論法...(恕刪)
blueibook wrote:
看起來應該是少年案件,除了警訊筆錄到台北警局製作外,不見得需要到台北開庭,對方可以要求移轉管轄到屏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進行庭訊,即便這件案件送入台北區法院少年法庭,法庭一查少年戶籍,可能也會主動移到屏東,屆時可能是您要跑屏東開庭,不是他跑台北開庭。
如果對方能誠意道歉,或許給少年一個自新機會,也是功德。
Snoppy911 wrote:
不過我會告訴對方父母,警察叫你上來不要上來,
浪費車錢錢不好賺,等收到地檢署偵查庭傳票,
在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移轉到居所地屏東。
當然罵人的那兩位國中生,做父母的要好好教育一下。
tsaichan wrote:
以下回文純粹就法論法,再加上本人的經驗之談,無其他含意!
看完樓主的敘述,此案只在偵查隊清查基本案情而已,就整個法律程序而言,為時尚早!
刑法第309條或310條的妨礙名譽罪,都是微罪,而且構成的難度不低,
刑事一定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偵查庭一定會在被告戶籍地的地檢署召開,
只要對方稍具法律常識,樓主絲毫佔不到一點點的便宜!
我謹提出幾個重點,
一.網路遊戲?虛擬ID?虛擬ID有無人格權?
二.公然污辱需有"故意"始能成立,網路上多是互嗆為多,只要告訴人有回嘴,就是雙方
在"激憤"下的言詞,很難證實為"蓄意"污辱!
三.對方未成年,這種微罪,最多是"責付家長"!
最後,建議樓主最好不要談到錢(不論你錢的用途為何?),因為只要對方懂法,
把這條搬出來,樓主會吃不完兜著走喔!...這可是比你告的"妨礙名譽罪"重很多喔!
第三百四十一條(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
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棒流爪貴虧 wrote:
可以完全委任律師。
而且官司打贏可以正當求償含聘請律師的費用。
只是被告腫更大。
這種小事其實有機會應該體驗一下,了解一下司法是怎樣運作的也不錯。
事先談,當然只談對方誠意的部份,等到開偵查程序庭那天再決定即可(他們也才會真的急了)。
tsaichan wrote:
委任律師?樓主如果家財萬貫的話,我也是不反對啦!....
但偵查庭算一庭,一審算一庭,二審算一庭,全程至少三庭,
每庭的律師價碼大概是四.五萬起跳(小牌律師),全程+訴狀,大概十五萬跑不掉!...
刑事的律師費要各自負擔,沒有什麼打贏求償律師費這回事!請不要誤導!....
即使告民事,要求損害賠償,也不可含列"律師費"!請不要搞錯了!...
另外,告民事會有裁判費喔!訴訟標的十萬以下是1000元,另外如登報...等另計,
這些都是要原告先行繳納的,否則民事官司是無法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