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risawang wrote:我想請問一下裁員要通...(恕刪) 這是勞基法寫的歐~~第十一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裁員通報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至於什麼時候實施"通報"這我不清楚...XD就服法2003年就開始實施...未實施之前我不知道是根據哪個法條!如果勞工寫自願性離職證明表示是勞工自己要辭職,並非資遣所以老闆不用通報很多人資就是不想要"通報",因為他資遣不符合法規所以要求勞工寫自願性離職證明簽下去了,失業给付也別想拿到了因為就服機構會要看這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