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hu wrote:
小弟就職於內湖某外商...(恕刪)


標記一下
如果是飛瑞的話就不意外了!!!

這些年真的是每下愈況...

想當初飛瑞是何等的風光啊~~
「能受天磨真鐵漢,不遭人忌是庸才」
marrisawang wrote:
我想請問一下裁員要通...(恕刪)

這是勞基法寫的歐~~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裁員通報
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
力,協助其再就業。

至於什麼時候實施"通報"
這我不清楚...XD
就服法2003年就開始實施...未實施之前我不知道是根據哪個法條!

如果勞工寫自願性離職證明
表示是勞工自己要辭職,並非資遣
所以老闆不用通報
很多人資就是不想要"通報",因為他資遣不符合法規
所以要求勞工寫自願性離職證明
簽下去了,失業给付也別想拿到了
因為就服機構會要看這張!

黃金十年!

對政府要有信心啊~~~

政府挺企業
企業挺勞工啊.....啊....啊.....(迴音)

Alfa20070128 wrote:
黃金十年!對政府要有...(恕刪)

咦~~~
馬不是說這四年做不到?

不會有人要拉長總統期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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