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歪ⓨ wrote:當初口頭答應 月薪5...(恕刪) 試用期可以直接請她離開但是如果原本說給五萬結果只給兩萬我想對方一定會去勞工局告您沒錄音是沒錯啦 不過 對方說不定也有上M01 這些流言 應該也算是佐証的一種吧自己答應的薪水 現在要只給人家2/5 不管對方怎麼想這要先能過自己這一關您這樣做 其他員工同仁 怎麼想
cucubird wrote:資遣費又沒多少...拖越久公司損失越大...月薪五萬來算...現在新制..1年年資..0.5個月資遣費...就25k只做一個月..要她走...要付25k/12=2千多塊....做兩個月...4千....這點錢...貴公司花不起?如果把對方逼去勞工協調...還得派人參加....要花上半天...該給的你還是要給...何必嘞..... 樓上正解。還有進來就是正式員工,沒有試用期問題。至於有些公司會有所謂3個月"試用期",那只能算是短期契約。不管怎樣還沒約滿前都要給資遣費(如上面cucubird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