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來這種案件了!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

Dave5136 wrote:
bmf22 wrote:
…難不成會是三歲小女孩「同意」?
若不是,還不構成「違反意願」?
有什麼好「釐清」?...(恕刪)

又一個不用看證據,就可以直接認定事實的讀者。
又一個不用看證據,就可以直接認定事實的讀者。
只看一份第三審的判決書,再加上記者不專業的報導,如果這樣就能還原事實真相,那還真是神奇。


你的回文才是真神奇!
不知道我的回文中,哪來的「認定事實」的論述?
又哪來的「還原事實真相」的描述?

我針對的是「法官」發回的原因…
說穿了就是在玩文字遊戲。
法律的規定不可能巨細靡遺…

什麼叫「違反意願」的認定?
「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
到底是要「証明被害人同意」?還是應該「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



台灣的狗屁法律(還是判決的某些法官)~孕育罪犯的溫床~看我們的法律何時才會覺醒吧~~
bmf22 wrote:
…有什麼好「釐清」?
bmf22 wrote:
…你的回文才是真神奇!
不知道我的回文中,哪來的「認定事實」的論述?
又哪來的「還原事實真相」的描述?...(恕刪)
犯罪構成的前提就是要有犯罪事實。如果你不是已經「認定了事實」,怎能說不用釐清?

bmf22 wrote:
…我針對的是「法官」發回的原因…
說穿了就是在玩文字遊戲。
法律的規定不可能巨細靡遺…...(恕刪)
法官發回的原因,我在44樓就解釋過了。跟巨細靡遺沒什麼關係,不過是要求二審把功課做好罷了。請不要看不懂就說在玩文字遊戲。

bmf22 wrote:
…什麼叫「違反意願」的認定?
「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
到底是要「証明被害人同意」?還是應該「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
應該要「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不能證明的話,只能當成「不違反意願」。

比如說,有人現場目擊,被害人有抗拒的動作、或口頭表示不願,這是人證。或者事後檢驗,被害人指甲中有被告的皮膚、或被害人衣服有破損,足以證明有掙扎,這是物證。

違反意願的認定,方法很多,但很重要的一點是證據。如果所謂的「違反意願」沒有證據,全憑檢察官或法官的想像,或是證據不足,那麼判決當然會有問題。

判決書裡也有寫到,被告有可能是「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這種情形就不是「違反意願」),可是二審判決在這點上沒有交待清楚。

我們都沒有看到二審的卷證,不知道是否二審「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是否真的不夠。這樣子憑什麼認為三審的判決書在玩文字遊戲呢?

雖然法律、判決書都是中文,但一般人未必能完全了解其中的意義。不懂的話,可以虛心求教於專業人士,而不宜外行充內行,不懂還亂嗆聲。
為了下一代
無論是男孩女孩 保護好他自己和未來的另一半
認同加重性侵兒童罰則法案請到這連署抗議
主旨:一次傷害都不行:連署加重性侵兒童罰則法案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0042104221300
http://www.facebook.com/group.php?gid=146637378702810&ref=mf
大家別太激動,小心最高法院法官來此起訴108位網友喔
Dave5136 wrote:
引用一下你的原文:也...(恕刪)

Dave5136 wrote:
我認為你的意思是:「三歲小女孩並沒有同意」,這不是犯罪事實?


這不就是社會嘩然的關鍵?
「取得三歲小女孩的同意而從事性交行為」?有沒有可能發生?
我確實是認為不需要再釐清。
至於犯罪事實,前篇說過,不過反正你視而不見,也不用再說了。



Dave5136 wrote:
當審判中「不能證明違反意願」,也「不能證明未違反意願」時,只好認定事實為較輕的「未違反意願」。這是刑法上很基本的觀念,連這個都不知道,有什麼資格去批評專家?



Dave5136 wrote:
不懂法律不丟臉,沒有人是萬能的。但不懂還要裝懂,以一知半解的能力去取笑專家的意見,才真是笑話。



一、二審是法官,三審也是法官…
不知道哪個才是專家?

我想只有你是專家吧!
因為只有見解和你一樣的,你才看阿!

丟臉??
aramis8402025 wrote:
http://www...(恕刪)


假若那位小女孩是那位法官的女兒或孫女,不知道,她的判決是否還是一樣呢?
bmf22 wrote:
…「取得三歲小女孩的同意而從事性交行為」?有沒有可能發生?
我確實是認為不需要再釐清。...(恕刪)
當然有可能發生,小女孩不懂性交的意義不等於不會同意。你請小女孩吃糖,她會同意,請她吃藥或打針,她會拒絕。她也是人,不是植物。

如果你認為「不可能發生」,我認為「可能發生」。這不就是爭議?不需要釐清?

bmf22 wrote:
…一、二審是法官,三審也是法官…
不知道哪個才是專家?...(恕刪)
法官都是專家。起碼都受過完整的法律訓練,或許社會經驗不一定夠,但在至少對法律的的基本認識,比外行人強太多了。

專家也可能犯錯,但輪不到連基本知識都欠缺的外行人來批評,尤其用的是錯誤的觀念,還批評錯方向。

實在不懂,為什麼有人對於自己不擅長的領域,討論時姿態還可以那麼高?
Dave5136 wrote:
你請小女孩吃糖,她會同意,請她吃藥或打針,她會拒絕。她也是人,不是植物。
如果你認為「不可能發生」,我認為「可能發生」。這不就是爭議?不需要釐清?


吃糖、吃藥或打針 拿來比對 性行為?
閣下高論.............


Dave5136 wrote:
法官都是專家。起碼都受過完整的法律訓練,或許社會經驗不一定夠,但在至少對法律的的基本認識,比外行人強太多了。專家也可能犯錯,但輪不到連基本知識都欠缺的外行人來批評,尤其用的是錯誤的觀念,還批評錯方向。
實在不懂,為什麼有人對於自己不擅長的領域,討論時姿態還可以那麼高?


至於你所謂的「基本認識」…在你所謂的專家眼中,
還見解不一?自相矛盾,無法自圓其說。

姿態高?和閣下比起來…
起碼我就事論事,閣下…
Dave5136 wrote:
當然有可能發生,小女...(恕刪)

請問性侵害一歲女嬰或是植物人是不是因為她不會說不就可以逍遙法外?
三歲女童法律上本來就沒有行為能力,不管有沒有違反其意願,加害者本來就是犯了強制性交罪。
我不知道三審法官玩文字遊戲是甚麼心態?是案件堆積還不夠多?還是覺得自己的水準一定比一二審高,所以一定要雞蛋裡挑骨頭?看了這個判例,只覺的法官積案是自找的,人生經驗更是與社會脫節。法官的退場機制是一定要盡快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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