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ollo5168 wrote:問題是全球其他57億人都不把親子嬰兒裸身戲水視為猥褻物,台灣跟著美國少數州立法甚至寫的比別人家嚴是滿足了誰的利益侵害誰的法益? 在新聞台跟discover紀錄片台常常看到嬰幼兒光屁股,全世界大小博物館也有嬰幼兒照片,而台灣的法官心證嚴重與世界脫節,只有有罪的理由沒有無罪的定義;立委也跟著保護司一路定罪標籤先貼刷KPI,無不無辜不重要。以台灣百萬的外配外勞;他們的母國可沒這種苛律,千萬人次的出境;外國的政府可沒寫這種法;跟與外國出版品的資訊交流程度。保護司事實上已經做成全民皆罪的法,這非常可怕。生孩子以後警察大規模破門而入逮捕阿公阿媽爸爸媽媽的日子已經近了,保護司寫的判刑的要件完全符合任何裸體的情境,只差抽到法官猥褻的心證。
老實講 不該...(恕刪)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