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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大家回想一下,到車道中兜售玉蘭花、散發傳單這個行為,其實並不是很久的事,事實上早期這些賣玉蘭花的小販都是在路旁、人行道上定點販售,並不是像現在這樣穿越車道來兜售的。只是不知道何時開始有人主動跑上車道來兜售,然後就開始越來越多仿效的小販出現。換句話說,這是小販們自己發展出來的銷售方式,政府從來沒有說這是合理合法的行為啊!
2.今天禁止小販走入車道兜售,並不是連路邊兜售都禁止,而是要避免駕駛人與小販雙方遭遇不可知的危險。畢竟以台灣現有法規來說,一旦出事的話即使錯不在駕駛人但他卻仍無法完全免責,此時當然該要求始作俑者的小販們要停止這行為。個人的謀生行為一旦侵犯到他人的安全甚至性命,就不應該被視為是合理的行為,否則那些偷取電纜、水溝蓋的小偷,或是私下販售毒品的吸毒者,難道就可以因為他們無以維生就默許這樣的行為甚至不論處他們所犯罪行了嗎?我想沒有人可以同意這點。或許把賣玉蘭花和毒品、竊盜做同等比較是重了點,但他們在本質上其實是一樣的非法行為。
3.這個問題最大的盲點其實在於:禁止上車道銷售就真的會讓她們無以維生嗎?仔細思考一下就可以發現事實根本不是這樣。這類路邊銷售行為的成績好壞,地點只是一個因素,銷售方式、整體形象、貨品內容都會決定業績好壞,而且在人行道上銷售也不見得一定比穿越車道來得差。那為什麼他們還一直要跑上車道呢?有一個因素大家或許也忽略了:一般警察會取締人行道上的非法攤販,卻很少看到警察會冒險去取締車道上的這些小販,這或許也使助長這些小販的因素之一。你買他們的花看起來像是救助弱勢族群,事實上卻反而變成他們逃避取締的擋箭牌?一旦嚴格取締這樣的行為,反而可以導正這樣的錯誤。
個人是認為:同情弱勢是件好事,但不要讓情緒掩蓋了現實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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