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ina663 wrote:
因為這件事情,我與公司有了爭執,而老板也寫了一 封信羞辱我,所以讓我決定我不想要再幫這間公司賣 命賺錢了。 ---所以現在又要吵了是不是?為什麼會拖到很晚?我覺 得妳心裡有很多怨氣,老是覺得我一直逼妳,那要不 要算了?妳上班,愛來不來,活動現場,連對我也脾氣 不好?妳在我公司寫的案子,我叫妳給還要看妳心情 臉色,現在是怎樣?要不要搞清楚狀況啊? 我真的受夠 妳的脾氣了!這麼委屈,要不要不要做了啊!所有人都沒 有休息,但妳有啊!妳上班愛來不來,比我還大牌。我 們這樣的小公司,可能真的沒有辦法接待妳這樣的人 才。如果連我這麼好講話的人,妳都這樣,那妳可能 真的要自己開公司比較好了。
(恕刪)
以公司會這麼回文,想必內幕一定還有什麼爭執是不敢說的
就妳的發文,並不能看出什麼客觀性,很大的可能還有與公司更大的過節!!
就公司回信來說,公司應該是容忍妳很久了才對,而且也看不出公司羞辱妳什麼?
想要知道加班費討的回來嗎?

依這目前沒打卡記錄的狀況來看,很難
以下截錄一些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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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法院近年的判例,競業條款的合理範圍與條件,大致如下:
(1)原雇主的know-how確有保護之必要。
(2)員工依其職務和職位,能知悉或接觸到這些know-how,才在受限之列。
(3)限制離職員工再就業的對象、期間、區域(活動範圍)必須合理。
(4)競業禁止期間,必須對離職員工提供合理的、相對的補償金。
(5)即使確認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尚應調查離職員工的行為,有無「顯著背信性」或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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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恕我直言~~~~您太自以為是了,只會附和所謂的專家,不會有自己的想法
當然....老師課堂上說到這一點時,小弟還是有上網查過相關的判例,看起來確實是如此
上面有人說的好.....
競業禁止條款在業界最大的用途是~~~公司賭你沒有那個美國時間跟他打官司
Jackson_H wrote:
就我上課時老師的說法......
基本上台灣的所謂競業禁止條款有99.99%以上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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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直言, 您似乎誤以為你的老師是法學權威,所有大公司所請的大律師事務所裡面的律師都是吳下阿蒙,專擬一些沒有法律效力的合約 ? 競業禁止條款全是簽心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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