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gain wrote:不不不,後悔還來得及!
…既然傻事你已經做了,那我在這件事上多說無益,就當花錢消災...(恕刪)
根據消保法的規定,訪問買賣跟郵購一樣可以在七日內解約(俗稱的鑑賞期)。所以如果樓主決定不耍帥,還來得及喔!
我是很難想像是什麼了不起的教具,有17萬的價值?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吽吽牛 wrote:
很難相信有這麼白目的業務員
雖然她說的是真的
bigwig wrote:
其實也是看老婆已經評估很久...(應該是哈很久了)在加上小鬼玩的不亦樂乎....相信我...看到那樣的畫面...你會考慮買下的!
Dave5136 wrote:
不不不,後悔還來得及!
根據消保法的規定,訪問買賣跟郵購一樣可以在七日內解約(俗稱的鑑賞期)。所以如果樓主決定不耍帥,還來得及喔!